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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XX、郝兴利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  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

二、   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     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而本案的事实是:2011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人于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赵XX于4月1日凌晨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     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21.7克(黄色晶体),因犯意引诱而持有20克毒品(白色晶体),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三、  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     本案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2、     通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证实被告人是因身体健康原因而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减轻身体病痛,因此,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动机、目的等情节,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3、     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庭审中,被告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也是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刑法》以及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最高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   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第一,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50克以下,应当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量刑符合适用缓刑的标准。第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第三,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表示会牢牢记住此次的教训,改过自新;同时被告人一再强调,自己的身体状况很差,恳请法庭能够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两位辩护人也发现被告人走路时不能直腰,脸色苍白,身体状况很差。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依据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被告人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纵观本案的全部案情,被告人也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后,辩护人希望合议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法治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精神,贯彻“宽严相济”、人性化、轻缓化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被告人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    王xx  郝兴利  律师

20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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