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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XXX涉嫌诈骗罪申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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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XXX涉嫌诈骗罪申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作者:王春林 时间:2012-07-15 查看(2)
关于马xx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北京市王玉梅(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马xx的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查阅并复制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对案件情况已经基本了解。现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马xx诈骗罪申诉一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xx市建材、机电、化轻物质总公司住xx办事处收取货款并清偿公司债务的性质问题
1.1992年12月16日经xx市物资局卫物字(92)20号文件决定:任命马xx为公司建材、机电、化轻总公司总经理;
2. 1993年1月7日xx市物资局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xx建材、机电、化轻物质总公司;……其中:财务核算制度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关系为xx市物资局(侦查卷060、062页);
3.1993年1月5日xx市计划委员会文件卫计字(93)3号批准由原xx市物资局xx物资管理总公司变更为:xx市建材、机电、化轻物质总公司,该公司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隶属关系不变;企业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侦查卷61页);
4.1993年1月8日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该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1993年6月4日该公司根据xx市计划委员会xx综发(1993)404号文件,在辽宁省抚顺市设立xx市建材机电化轻物质总公司抚顺办事处,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1991年4月17日河南省xx市建筑材料公司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在辽宁省沈阳市设立xx市建材机电化轻物质总公司沈阳办事处,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年4月2日核发企业法人办事机构登记证;
7.1993年5月31日秦xx委托购买钢坯书(侦查卷13页);
8.1993年5月31日河南省xx市建材机电化轻物质总公司回复函(侦查卷14页);
9.1993年6月2日xx市建材机电化轻物质总公司沈阳办事处收取秦xx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营业部收取汇票100万元(侦查卷034、013、014页);
10.1993年6月3日xx市建材机电化轻物质总公司沈阳办事处向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支付货款150万元(侦查卷035页);
11.1993年5月19日xx市建材机电化轻物质总公司沈阳办事处向佳木斯市xxx公司第xx部支付货款39万元(侦查卷022、023、029、030页);
12.1993年8月24日马xx代表xx市建材机电化轻物质总公司与秦xx(呼和浩特xx厂秦xx的弟弟)达成的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原定秦xx每吨钢材收取40元好处费的约定作废,xx市建材机电化轻物质总公司支付秦xx1万元费用(侦查卷0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