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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妨碍公务罪从轻处罚案_曾永前_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不构成妨碍公务罪从轻处罚案_曾永前_成功案例
作者:曾永前 日期:2012-05-30
不构成妨碍公务罪从轻处罚案
辩护律师:曾永前律师
【案情】
被告人:陈X。2008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一审和二审辩护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9月22日晚7时许,被告人陈X无照且未戴头盔 驾驶一辆无牌证的二轮摩托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当行驶25公里时,被巡逻民警发现。为逃避检查和处罚,二人即驾车原地调转方向,沿原行车道逆向高速行驶。当遇到受命阻截的警车时,二人不顾危险,分别迎面从该车两侧冲过,后又通过隔离桩缺口相继驶入正道。警车上的巡逻民警龚XX示意停车检查,陈X不予理睬,闯过公路管理部门设置的检查关卡,继续逃跑。行驶中,陈X驾车沿紧急停靠带路面行至该高速公路2公里指示牌附近时,车速已达120公里/小时左右,且不时回头张望,摩托车晃动不稳,曲线行驶。致使紧跟在后追赶的巡逻车避让不及,前右侧撞上陈X驾驶的摩托车左后部,摩托车与陈浩摔倒在地,警车撞上路左隔离护栏,民警龚XX负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巡逻车严重毁损。
【审判】
检察院以被告人陈X犯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曾永前律师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行为,故陈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妨害公务罪,必须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应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方面应有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陈X的行为不具备以上特征,检察院关于其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陈X无驾驶执照,所驾车辆无行车证、无牌照,在不许摩托车通行的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执勤民警检查时又不服从管理,逆向行驶、闯关、在紧急停靠带上高速行驶且曲线行驶等,均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被告人主观上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发生严重后果,但其违章行为终于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故被告人陈X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曾永前律师的辩护意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于2001年3月19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