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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身伤害案件伤残鉴定应适
[[SIZE=7] 目前我国尚未就人身伤害制定统一的伤残程度鉴定标准。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上提出对人身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但这个纪要至今已十余年了,是否还有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应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该标准。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因医疗过错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该标准。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身伤害案件伤残鉴定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那么是否与最该纪要冲突呢?还是仅适用于民事审判呢?[/FONT][/FONT][/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