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附带民事原告人对被告的刑事判决不服应如何办
楼主没弄明白刑事诉讼的本质。 民事诉讼中,你做为原告,仅是以自己的私权利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是私对私,所以,你当然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处份自己的私权利。 行政诉讼中,你做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也是以自己私权利受侵害为由,提行政诉讼,而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权力,属于公共部门,你最终想维护的还是自己的私权利,只要是合法的,你自己的私权利也可以随意处份。 刑事诉讼中,你做为害人,在你个人私权利受侵害的同时,犯罪份子也侵害到了一个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例如,你被A打成重伤或被抢劫,在你个人的私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A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即破坏了社会的安全秩序了,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了等。这个公共利益由谁为维护呢?在我国就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利用检察院的公权力,对犯罪份子进行打击,以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 很明显,犯罪份子是以个人的身份出庭的,而检察院则是代表国家权力出庭的,那么二者的诉讼力量悬殊是很大的,个人能力再大,也是无法对抗国家权力的。所以,基于这种考虑,如果再反受害人的诉讼力量加进来,将会对犯罪份子很不公平,所以,在刑事诉讼中会限制受害人对刑事部分的起诉权。 当然,相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是不加限制的,受害人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上诉。 大概是这个意思,按个人理解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