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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

2000年12月19日法释[2000]47号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一旦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他在诉讼中将不能就精神损害部分得到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公布的法释〔2002〕17号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17号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显然,根据该项司法解释,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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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不可以,那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解析:不能。因为我上面注解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公布的法释〔2002〕17号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说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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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申请死亡赔偿金吗?依据是哪部法律?

解析:可以。依据是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芏罴扑恪?br />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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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关系?

解析: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两者可以并行,前者是对实体损害的赔偿,后者是对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精神抚慰,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的精神赔偿属于对家属的精神抚慰。两者均不是被害人的遗产,而是其近亲属的财产,不需要经过继承程序。

(注意:这是有区别的,如果是被害人的遗产,必须先偿还债务才能继承,而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均是其近亲属的财产,不需要偿还债务直接归属于其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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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理论界(法学家为主)与实务界(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分歧的,理论界认为法理上当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来就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类型。但是,实务界认为罪犯伏法既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抚慰,不应另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理论界代表了应然法,实务界代表了实然法。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依据实然法,不能依据应然法判决。因此,在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法院只能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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