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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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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

2011年05月13日    投稿人:邓浩律师    点击:次    

摘要:敲诈勒索和抢劫罪均属财产性犯罪,两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均侵犯他人财物和人身安全,客观方面都可能使用当场威胁、恐吓被害人,迫使其交付财物。其区别在于:威胁实施的方式、内容、可能实施的时间不同,其威胁的效果也有所不同:敲诈勒索中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时还有考虑、选择的余地;而抢劫罪中被害人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当场交付财物外没有选择、考虑的余地。

案情:被告人朱某、李某、庾某、罗某(女)商量由罗某出面以色诱方式弄钱;罗某遂将在酒吧认识的被害人唐某约到朱某的出租房内,随后其他三人冲入房内,以唐某耍了朱某的女朋友为由对唐某进行殴打,李某和庾某持刀对唐某进行威胁,准备另找地方解决,在唐某的车上,四被告让唐某赔偿,唐某说赔偿1200元,四被告要12000元,否则告诉他老婆,唐某同意赔偿10000元并向朱某打了张借条。后四被告让唐某当场给了现金600元并从其银行卡上取了2000元,余款让唐某分期付清;此后四被告多次电话威胁唐某付款,唐某报案后四被告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具有当场以胁迫、暴力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构成强奸罪;此后多次打电话威胁索取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辩护人邓浩接受罗某家属的委托后,仔细询问被告人和案卷材料,认为本案只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从四被告预谋的内容看,是以色诱的方式敲诈他人的钱财为主观犯罪意图;在实施过程中,虽然四被告相互配合对被害人进行了威胁并当场取走被害人部分财物,但在出租房内,四被告均没有提出赔偿的要求,在车上是被害人主动提出赔偿后经讨价还价确定了所谓的赔偿金额;在赔偿金额定下后,四被告才从被害人身上和银行卡上取走部分财物,当时其随身的手机、手提电脑等财物均没有被抢走。敲诈勒索和抢劫都具有胁迫等手段,而是否当场取走财物也不是区分敲诈勒索和抢劫罪的本质区别,因此,从本案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看,只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一个罪名定罪。

法院经开庭审议后,采纳辩护人意见,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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