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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案辩护词

蒋畅被控入室抢劫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作为蒋畅被控入室抢劫一案的辩护人,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更不构成入户抢劫类型的犯罪,而应定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一 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抢劫的动机.

被告人等之所以跟着黄永贵等到被害人的住处,是因为之前黄永贵在酒桌上说,他的老婆跟别人跑了,帮助解决一下.期间没有任何人提出一个抢字,是没有人提出要抢劫被害人的.如果不是黄永贵说被害人是他的老婆,,被告人也不会前往.当被告人尹玉成后来听被害人说她不是黄的老婆,尹发现黄永贵骗他时还生气地打了黄.

二 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点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黄永贵与他所谓的老婆之间的事,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就算是前往要其老婆赔点钱,也是为黄永贵索取.期间虽然有拿了被害人的手机,但被告人在法庭上一致说是在宾馆后才拿取,并不是在被害人的住户内拿取.拿取手机的目的是查看手机内有否和这女的相好打进来电话的信息,被告人丝毫没有占有手机的念头与表现,事实上也将手机还给了被害人.另外被害人手机也不值钱,对于几个被告人来说也无多大利益可图.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无从体现.

三 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的一般特征.

被告人到了被害人的家门口时,是黄永贵在叫着被害人开门,之前他还给被害人打了电话,说自己要家,拿点钱.[不过这一点被告人并不知道他们谈话的具体内容],试想当时如果去被害人的家中目的是为了抢劫的,显然心中是有鬼的,不可能大喊大叫,以至引起别人的注意.也不可能事先打电话想和被害人说好.后来进入被害人室内后,首先根据共同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证实黄永贵与被害人发生争吵,争吵的内容是因为小孩学费的事及第三者是否来过,当黄永贵向被害人要钱时,被害人还说他:你自己为何不挣钱.可见被害人与黄永贵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断掉,黄永贵提出说自己要回家,让这个女的给他2000元,数额是特定的,是有一个特定的借口的,而抢劫明摆的就是抢,用不着什么理由,钱款也多多益善.且会在被害人身上及室内搜东西的.

四 本案发生是有一定的原因和背景.就是黄永贵和被害人是具有特殊的关系的.

被害人在她自己的陈述中也讲到,他和黄永贵在2001至2004年谈恋爱的,两人同居过.所谓同居就是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只不过在法律上不承认而已,但不影响被告人对被害人是黄永贵老婆性质的认识,且同居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又是普遍的现象的.黄永贵说她是他老婆也有一定的依据.而本案的被告人等正是因为黄永贵说他的老婆跟别人跑了,被告人等出于朋友义气出面的,主观上是为了帮朋友出气.这是本案被告人的主观上根本的动机.客观上是受到了黄永贵的欺骗,从另一方面上讲,黄永贵和被害人恋爱长达三年又同居过,双方之间多少有金钱上往来上的支出,时间和感情上投资是避免不了,黄永贵向被害人索钱,被告人因此参与是有特定的原因在内,行为也有一定的限度,主观上的想法也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被告人主观上不是为了敲诈勒索被害人,是受了黄永贵的欺骗.这一点可从被告人尹玉成的行为可以看出,当他被害人告诉黄永贵不是他老婆时,他还打了黄永贵.

控方认为是入室抢劫更不能成立.入室抢劫除了具备抢劫罪一般的特征外,还应成立入室入户与抢劫关系,即抢劫故意的形成应当是先于入户行为,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就是为了抢劫,入户只不过是抢劫的预备行为.而本案事先并没有形成抢劫的故意,连一个抢字都没有提起.从根本上不符合入户抢劫的犯罪特征.

五 对被告人蒋畅应定寻衅滋事罪为妥.

帮朋友出气且在一起喝酒的酒醉的状态下所为,其主观上的动机正是寻衅滋事的犯罪特点,当时公安机关是将本案以敲诈勒索罪报捕的,而龙湾区检方批捕科是将被告人将畅以寻衅滋事批捕是正确的.本案如定敲诈勒索也不妥当原因是被告人不是为了自己本身利益而是为了朋友.主观上也不单纯为替黄向被害人钱,还有找与被害人相好的那个男的一层目的在内.寻衅滋事在客观上也表现为强拿强要他人财物.其犯罪特征与抢劫罪的区别是:前者往往是逞强好胜,精神空虚,出于哥们义气,而后者一般只具有劫财的目的,没有特定的前提条件和原因.

另被告人将畅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最高法院最近出台的[关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被告人蒋畅应予最大限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致

龙湾区法院

辩护人  王庭奎

:龙湾法院最后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二年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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