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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控贩卖五公斤毒品死缓犯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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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控贩卖五公斤毒品死缓犯做无罪辩护 (2011-12-18 11:50:30)
标签: 死刑 毒品 无罪辩护 分类: 典型案例
为死缓犯做无罪辩护
这是我的同事律师自始至终参与的案件,一审争取了死缓的结果,在许多人看来必“死”的情况下“挽”回一条生命。我从事律师职业后两个月,有幸参与这么重大案件的二审辩护,无意中开创了我执业生涯的两个第一:第一次参与高院审理的案件,第一次为死刑犯辩护。
维持原判的死缓,抑或无罪?律师的工作要下结论,又不应该过早下结论,在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尤其如此。但是,与案件相关人会要求律师能给一个明确的结论。
办理二审案件系以一审判决为靶子的。第一次、第二次会见被告人,第一次、第二次阅卷,我们尽力建立新的辩护体系:一审的“疑罪从有”判决,究竟有那些疑点。
……无论我们提出多少疑点,二审结果是维持一审判决。现在,第一号被告人已被执行极刑。
案子是结案了,有时还会想起二审开庭的几个细节:一是,我问第一号被告人“加工
我们认为:这是本案的最大疑问,是第二号被告人可能无罪的重点。但是,第一号被告人不愿就这个疑点说的更彻底。第一号被告人的辩护根本没有追问这个疑点。
这就是辩护的重点,就是辩护的艺术。可是,我们发现了(包括出庭检察员也发现了),却又无能为力。
王伯建涉嫌贩卖毒品罪上诉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顺景律师事务所接受
一、认定王伯建参与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关于
对于
1、王伯建在
2、
3、
4、李*昌在二审庭审供述其把毒品放在床边地板上,而辨认笔录则指认把毒品放在衣柜对出地板上,二者存在矛盾。
5、李*昌在二审庭审供述其不知道每砖毒品的重量,而其在公安机关供述将毒品整理为350克一砖,二者存在矛盾。
6、吕*在
7、手印鉴定书证实:提取的
综合以上证据,吕*作为搜查见证人,其对毒品用蜡纸包装的证言是真实可信的
关于出庭检察员提出“王伯建接触了毒品,不必然留下指纹等痕迹,有关物品没有王伯建的指纹痕迹,不能证明王伯建没有接触涉案毒品”的观点,辩护人认为:案犯接触涉案物品不必然留下指纹等痕迹的情况固然存在,但大都是案犯采取反侦查措施防止留下指纹等迹的结果。而在本案,没有证据表明王伯建与李*昌采取了反侦查措施,李*昌的供述反而说王伯建做了主要的验货、整理工作。在此情形下,毒品包装物上只有李*昌的指纹痕迹,是不符合常理的,证明出庭检察员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
(二)关于
1、
2、
(三)关于王伯建拿走6砖2100克海*洛*因贩卖的事实。
1、一审认定王伯建从李*昌手中取走6
2、
3、本案审判长讯问李*昌“17包怎样分了”,李*昌回答“王伯建拿6包,给吴少坤9包,车上1包,还有的放在家了”。
根据以上事实,再
(四)关于7万元是还款而不是毒资的事实。
1、
2
3
4、王伯建在2007年3月22日随身带着7万元,事先没有归还
5、
辩护人认为,认定7万元为毒资的大前提必须是王伯建从李*昌处拿走了毒品并把毒品卖给“振振”,但这一大前提并不成立。相反,认定7万元为还款的大前提是王伯建与李*昌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这一大前提已经过庭审查证属实。因此,一审判决认定7万元是毒资,据此反向推论王伯建从李*昌处拿走2100克毒品贩卖,既违反逻辑,也违背事实真相。
二、分析一审判决认定的“李-王毒品流程”,本案以下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反证王伯建没有参与贩卖毒品
在本案一审阶段,公诉机关指控“李-王毒品流程”是:①李*昌在金晖车站对面从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