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一起盗窃案的轻罪辩护

陈占、杨海波盗窃案,应东峰律师为被告杨海波辩护,杨海波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04年5月31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0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占、杨海波犯盗窃罪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一、2004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陈占利用借用赵永泽的浙JFSO62凌鹰125型踏板车之机偷配了赵永泽的摩托车钥匙,并于当夜用偷配的钥匙将其摩托车偷走。同月4日被告人陈占将该车以2500元典当。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7905元;二、两被告人事先商量盗窃顾军辉的浙JFS136凌鹰125型踏板车。被告人陈占利用向顾军辉借摩托车去灌油之机偷配了顾军辉的摩托车钥匙。被告人陈占把偷配的摩托车钥匙交给被告人杨海波,被告人杨海波又将钥匙交给张某。经张某与被告人杨海波合谋,2004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将顾军辉停在仙人居宾馆停车处的摩托车偷走。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8370元。
应东峰律师接受被告人杨海波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法庭辩论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杨海波是主犯的意见。根据法庭调查和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应东峰律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海波作轻罪辩护:
一、在本案两次盗窃摩托车(总盗窃额为16275元)的犯罪中,被告杨海波只参与了一次(盗窃额为8370元)。
二、被告人杨海波在参与盗窃顾军辉摩托车的共同犯罪中所做的事情一是把被告人陈占偷配的摩托车钥匙交给张某;二是根据张某的吩咐了解顾军辉摩托车的行踪并把行踪告诉张某,杨海波并未到仙人居宾馆停车处盗窃现场参加盗窃。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只起辅助作用,处于从犯地位。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公诉人称被告人杨海波是主犯,是不符事实和法律的。正因为杨海波实施了上述两犯罪行为,所以才构成盗窃罪,但实施盗窃行为的被告并不等于就是主犯。被告人杨海波既不是组织者策划者,也没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没有参加实际的现场盗窃,怎么能算得上主犯呢,公诉人称被告人杨海波是主犯的讲法是缺乏证据的,不应采信。
三、在被告人杨海波的努力下,顾军辉的摩托车在被盗后的第三天、杨海波归案前12天(2004年2月3日),张某就把所盗的摩托车返还给顾军辉,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
四、被告人杨海波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公安机关并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予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海波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杨海波应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04年6月14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仙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陈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杨海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