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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案件二审辩护词,广东著名刑事律师原创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关于涉外婚介按照非法经营罪判决的看法。
刑法上也没有关于涉外婚介是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的明文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确实有关于不得从事和变相从事涉外婚姻的规定,但也没有直接规定涉外婚介就是非法经营行为。
涉外婚介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是一种新型的判罚,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婚姻介绍公司是在2003年民政部取消了婚介机构成立的批准程序后,雨后春笋般的在全国各地成立的,其中一大部分是从事涉外婚介的,相信其中一大部分人并不知道涉外婚姻是违法的。而第一个涉外婚介按照非法经营罪判决的案例,是从“易广联”公司涉外婚介案开始的。该案按照非法经营罪判决主要是考虑到该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国家需要采取强力手段,对婚介和涉外婚介市场进行整顿。
但如果探讨法律原则的问题,本律师认为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涉外婚介按照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来判是值得商榷的。必须对非法经营罪的范围进行有效地限制,不然非法经营罪会变成第二个“投机倒把罪”,成为法制的诟病。
二、本律师认为一审法院量刑偏重,参照同类案件“易广联案”的判决,其主犯涉嫌的经营额高达几千万,但终审法院只是判决了其七年的有期徒刑,而本案被告涉嫌的经营额只有六十万左右,却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两者相比较,差距是巨大的。
三、本案上诉人虽然因为经营失败的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向会员退赃,但并不表示上诉人没有尽心尽力地为会员提供服务(见附件:提供了各种服务的书面证据)。故非法经营罪不能以“退赃”来作为轻判的条件,因为非法经营和诈骗还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会员是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接受上诉人公司的服务的。
四、再次谈谈会员的过错的问题。上诉人不知涉外婚介违法,从事了涉外婚介就要判刑?会员在可能知道涉外婚介违法的情况下,让上诉人提供服务,难道就一点错也没有吗?对方的过错,就不能作为轻判的理由吗?
以上意见望二审法院采纳,在一审的基础上,给予上诉人从轻的判决。
谢谢!
此致
敬礼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0年2月9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