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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律师在线法律咨询徐振才代理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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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振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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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律师在线法律咨询徐振才代理重大刑事案件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作者:徐振才 时间:2011-11-2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潍坊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xx律师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xx盗窃罪一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年龄较小,属于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而且在归案后积极退赃、退赔,尽最大限度的减少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降到最低,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xx适应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对公诉机关提起的盗窃罪罪名有异议,不应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

 

二、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在法定刑以下予以量刑。

 

三、被告人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强烈的悔罪表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四、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次要的辅助地位,系帮助犯、从犯,同时犯罪动机也不是xx提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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