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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铭诈骗案辩护词(一审判10年,辩护后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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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铭诈骗案辩护词(一审判10年,辩护后二审改判4年)

作者:毛敬文 时间:2011-12-28 查看(2)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陈铭泽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陈铭泽诈骗一案二审的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首先,对被告人的诈骗定性存在重大疑问。

正常人都应该知道,不论是借钱也好,合伙投资做生意也好,双方都应由最起码的信赖基础,要么是亲戚朋友同学,要么是知根知底的人介绍的人,不然不会轻易投资的。但本案,仅仅是认识一个多月不知道底细的外省人,仅仅是在舞厅喝过几次酒,又没有看到过对方的开发公司、人员、场地、设备,就连最起码的被告人身份证都没看过,就把十多二十万连借条收据都没有一张地给被告人去合伙做所谓的生意,我相信除了脑子不正常的人之外,唯一的可能性,就是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着其他的关系或者说是其他的交易。被告人在富川公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交代到: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发生过多次的不正男女关系,而且还是受害人主动接近被告人,只因为被告人是年轻、高大、帅气的小伙子,我们不排除受害人是为了讨好被告人而以金钱作为代价进行不正当交往。

所以,本案的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的被告人和受害人是诈骗和被诈骗关系的结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进行慎重处理。

二、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诈骗的数额不清。  

第一、此份记录是受害人自己书写的记录,并且没有落款时间,是不是案发以后才写的呢?不是没有可能的,接下来再看。

第三、这份记录里的四笔转账记录是汇款给陈铭泽的,请注意,这里写的是“陈铭泽”,到受害人报警为止,受害人只知道被告人叫做“陈明”而不知道其真实名字叫做“陈铭泽”,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确定这份记录是本案公安机关立案以后才形成的。本案中,不排除有人为地扩大被告人的涉案金额。

所以,证据有重大缺陷,一审判决不能以受害人单方面的陈述作为认定本案犯罪数额的唯一证据。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给予被告人公正处理。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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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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