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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词:诈骗罪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被告人杨某亲属的委托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以辩护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详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和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刚才,又参与了庭审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诈骗罪。为了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做出公正的判决,现发表如下意见,请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杨某具有上述目的和行为。

  首先,无证据证明被告杨某与其他被告主观上存在诈骗钱财的共同故意。共同犯罪,各行为人间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否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其次,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某与其他被告一同实施诈骗行为.杨某是受雇请的司机。

  第三,其他被告不能证明杨某有诈骗事实存在。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案件,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做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能排除其他可能。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全国法院审判会议上,又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原则,强调疑罪必须从无。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毛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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