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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诈骗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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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诈骗罪的辩护词

作者:张苏明 时间:2011-09-10 查看(265) 评论(0)

 

程某某诈骗罪的辩护词

张苏明

      国有企业改制的出路在哪里?政府的钱没有到位,改制的企业是不是可以虚报事实,骗取政府安置房和补偿款?轰动芜湖市的圣地亚哥地块涉案金额180余万元的诈骗案件一时闹得沸沸扬扬,满城风雨。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积极奔走,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我向市委常委某领导作了汇报,我的辩护意见是程某某无罪,他也同意我的观点。接着,我遵照他的指示去了某区政法委书记办公室专门汇报。出庭的那天,可能令我今生难忘!一是我完全没有料到,包括单位在内的5名被告人均每人聘请了2位律师(我的这位被告人聘请的是他的亲戚律师)辩护,仿佛商量好似的;二是全部作无罪辩护;三是分管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后政法委书记打电话给我,是他要求的,以体现重视),王庭长主审;四是那天下午开庭,一直开到晚上8点多,庭太大,又没有空调,我们冻得够呛。

       最后,经过半年多的审理,我的当事人被判三缓四,不上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程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询问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定性以及认定涉案金额1865952元(其中单位合同诈骗1270484元,个人诈骗595468元,未遂555711元)的犯罪事实均持有异议。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程某某不具备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2条和第231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必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其一,被告人程某某不是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他不是该单位的领导,也不是该公司的董事,甚至连股东都不是,因此,他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仅是具体接受领导指派、从事具体事务的办事员。

      其二,被告人程某某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

     1、程某某没有参与决策。纵观全案以及根据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芜镜检刑诉(2010)328号《起诉书》指控单位犯罪的事实来看,“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为了获取政府拆迁安置补偿,与芜湖市皖江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该地块拆迁现场负责人相互勾结,将机械处地块不属于拆迁补偿范围的产权房虚增职工住户,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过事先商议……”4起单位犯罪,被告人程某某都没有参与决策,也没有参加2008年7月28日“总经理主持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议”。本案中,除汤某、孙某某之外的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与决策的人员都没有“责任”,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应该更无“责任”。

       事实上,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表现,他是本单位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只是个“经办”人员,是个“跑腿的”,必须听命于领导。况且,程某某的职务就是单位专门抽调到这里协助搞该地块拆迁工作的,都是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领导们决策都背着他,他无法预料,也没有能力想象领导们的决策是诈骗国家财产。对于决策者的犯罪而言,被告人程某某只是犯罪工具而已。

      2、程某某没有勾结他人。事情的起因不是程某某引起,程某某在此之前没有与汪某某联络、商讨该地块有关拆迁事宜。因此,他不存在“勾结他人”的犯罪事实,也没有从中牵线、搭桥等行为。

      3、程某某没有保管金钱。正如《起诉书》指控所云,2008年7月28日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取得政府拆迁安置补偿款70余万元指定由公司办公室主任保管;2008年7月,非法获取128054元拆迁补偿款按照汤某的要求交庙某某保管。这些人都没有“责任”,程某某也更应该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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