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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不予核准赵某某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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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不予核准赵某某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案 (2011-04-22 01:37:45)
标签: 杂谈
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犯罪被提起公诉。安徽滁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以贷款诈骗罪在法定刑以下量刑6年,依刑法63条2款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最高院不予核准被发回重审后,该中院又以合同诈骗罪名判决赵某某构成犯罪,但将明明是数额特别巨大(75万元人民币)故意错误认定为数额巨大,这样就在合同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10年起步法定刑以下,量刑3年6个月,不再报最高院核准,规避了刑法63条2款。
下级法院藐视最高人民法院,怎么办?
案情:
2007年9月3日安徽省定远县检察院以赵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作出定检刑诉[2007]117号起诉书对赵某某提起公诉。
2007年11月13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以(2007)定刑初字第199号判决书,一审判处赵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5月8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滁刑终字第1号裁定书,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2008年8月29日安徽省定远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以(2008)定刑初字第135号判决书,判决赵某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犯合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赵某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定远县检察院也提起抗诉
2009年3月26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滁刑终字第172号判决书,判决赵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犯贷款诈骗罪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皖刑核字第002号裁定:一、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滁刑终字第172号认定赵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以上诉人赵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的刑事判决;二、发回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6月18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滁刑终字第00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赵某某于2010年9月出狱,随后申诉,据赵某某称申诉材料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批示,指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此案,已从安徽省高院转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无音讯。
本律师在最高院核准阶段接受被告人委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并在重审开庭时依法出庭为赵某某提出无罪辩护。
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案的重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被告在本案重审中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人民法院能予采纳。
2007年9月3日安徽省定远县检察院以赵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作出定检刑诉[2007]117号起诉书对赵某某提起公诉。2007年11月13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以(2007)定刑初字第199号判决书,一审判处赵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5月8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滁刑终字第1号裁定书,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2008年8月29日安徽省定远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以(2008)定刑初字第135号判决书,判决赵某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犯合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赵某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定远县检察院也提起抗诉。2009年3月26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滁刑终字第172号判决书(以下简称172号判决),判决赵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犯贷款诈骗罪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本案历时已近3年,经过安徽省定远县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多达6次的判决、裁定和不予核准意见,现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某的判决中只认定了贷款诈骗罪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又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刑核字第002号裁定:一、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滁刑终字第172号以上诉人赵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的刑事判决;二、发回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显然是对赵某某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进行重新审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滁刑终字第172号判决中对上诉人赵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且本案的重新审判是因对赵某某犯贷款诈骗罪,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在法定刑之下量刑,才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予核准,才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故本辩护人认为今天的重新审判应只针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