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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法律常识之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羁押期间)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2008年07月13日 投稿人:那利鹏律师 点击:次
摘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羁押期间)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羁押期间)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接受告知的权利。
A、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讯问。
B、犯罪嫌疑人有权得知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
(2)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本人和家属都可以委托)
(3)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就是到检察院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申请回避的权利
这是一项救济性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到公证性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7)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为自己作无罪或罪轻辩解的权利。
(8)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存在错误或有疑义,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0)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1)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2)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的行为,以及刑讯逼供的行为,那么犯罪嫌疑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凡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而受到错误拘留或逮捕的,最终被宣判无罪的,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获得国家赔偿。犯罪嫌疑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14)上诉权
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不加刑。
2、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不能为了逃避处罚而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接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就是说如果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程序上也无违法之处,那么犯罪嫌疑人应当积极的配合并且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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