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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无罪的法律意见书

无罪辩护  无罪的法律意见书 (2012-09-25 14:24:54)

标签: 杂谈

关键词:无罪辩护、公安局违法办案、万方亮律师13520070136

一、基本案情:

石店军是在京农民工的工头,主要负责联系工作和结算工人工资。此人为人诚恳,深得工人的信任。石店军及其带领的农民工兄弟在京一直遵纪守法,为北京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在2012年5月10日却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某些人员滥用职权违法给予刑事拘留,现在关押在朝阳区看守所。

2012年春节后石店军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老君堂村联系到房改房工程,即帮助村民在二层楼房的基础上加盖一层。农民工兄弟相继进入该村,在石店军的带领下施工。在为该村村民王金龙、王威等人改造房屋的过程中,该村村委会及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曾经要求工人停工,告知说是违法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改建。工人都予以停工,但是房东王金龙、王威却给工人说,没有什么事情,出来事情他来承担,并要求工人继续施工,如果工人停工,他们将不支付工钱,并扣留施工设备和工具。工人也认为不会有事情,再说是给房东干活,又不是自己的事情,怎么也不会有事的。所以石店军和工人协商后,就又开工了。然而,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和小武基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却以有工程需要承包为由,将石店军骗到小武基派出所予以刑事拘留。

 本案发生后,石店军的家属慕名找到万方亮律师,要求万方亮律师做石店军的辩护律师,万方亮了解案情后,依法会见了石店军,并给办案警官打电话陈述意见,由给办案警官邮寄了书面意见书,结果石店军被无罪释放。

关于石店军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李鑫、那鹏警官: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接受石店军亲属的委托,指派万方亮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万方亮律师在了解了相关案件事实后,认为石店军不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应该被刑事拘留,希望认真考虑此意见,立即对石店军予以释放。

    一、石店军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谓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采取的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方法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2、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出现严重后果。

本案中,石店军是一百多个在京农民工的工头,主要负责联系工作和结算工人工资。今年春节后石店军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老君堂村联系到房改房工程,即帮助村民在二层楼房的基础上加盖一层。在为该村村民王金龙、王威等人改造房屋的过程中,该村村委会及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曾经要求工人停工,告知说是违法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改建。工人都予以停工,但是房东王金龙、王威却给工人说,没有什么事情,出了事情他们来承担,并要求工人继续施工,如果工人停工,他们将不支付工钱,并扣留施工设备和工具。工人也认为不会有什么

事,再说是给房东干活,又不是自己的事情,怎么也不会有事的。于是石店军和工人协商后,就又开工了。然而,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却以石店军涉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从这个案件事实来看,石店军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是错误的。

首先,从主体上讲,石店军仅仅是一个工头,是受雇于房东的,一切是按照房东的指示办事的,是房东强令石店军和工人施工的。如果涉嫌犯罪的话,也应该是房东承担责任,而非由石店军承担责任。所以,不管这个加盖房屋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都不应该刑事拘留石店军,而对房东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二,石店军带领工人在二层基础上加盖一层所采用的方法不是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方法相当的危害方法。加盖一层房屋是建设行为而不是破坏行为,不会产生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至于是不是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在没有相关的评估报告证据前提下,我们的公安机关是不能人为的断定就存在安全隐患的。而安全隐患和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不能一概而论。更何况是不是存在安全隐患还不能确定呢?!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而石店军带领工人施工是不是存在安全隐患尚不确定,何来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呢?!如果石店军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像楼房倒塌、桥梁垮塌案件的审判都是错误的,因为这些案件都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的,而没有按照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如果加盖房屋的行为能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多少法院的法官错判案件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之前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那么就会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所有的建筑施工在没有出现事故之前都可能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故意犯罪的重罪,而出了事故后则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个过失犯罪!事故发生前的处罚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还要重,这完全是本末倒置,完全没有什么公平可言了。由此可见,这绝不是法律所要追求的目的。所以,石店军绝不会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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