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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VS 故意伤害

   4月16日晚,家住璧山县大路镇大沟村3组的张祖明在回家途中路过某茶馆时,被熟人杨孝洪叫去打牌九。前后只几分钟时间,牌局已定胜负。张祖明称自己纯属玩笑,杨孝洪则认为张祖明是故意搅局。随后引发后面的案件。6月17日,张祖明被璧山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逮捕。
  事情发生过后,张祖明妻子黎孝萍不服,认为自己丈夫是“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根据国家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到底张祖明的行为是黎孝萍认定的“正当防卫”呢,或是公安局认定涉嫌的“故意伤害罪”呢?
正当防卫方
  全文来自 黎孝萍 8月1日提交检察院《刑事申诉状》:
  4月16日晚,张祖明走亲戚回家,在璧山县大路镇街上遇见家住该镇宝光村5组的杨孝洪。杨孝洪要张祖明诈牌九。张祖明因杨孝洪是熟人,玩笑说‘押50元’。而这时牌九大小已开出,杨孝洪便说张祖明输了。见杨孝洪当了真,张祖明忙解释自己刚才只是玩笑,并道歉。而当时杨孝洪也没有再说什么。
  4月19日晚饭后,张祖明散步经过大路镇左家坎二娃饭店,几个正在饭店里喝酒的朋友看见他就招呼他进去喝酒。谁知杨孝洪此时也在饭店喝酒,见张祖明进来迎面就是一耳光。张祖明忍住没有发火,并主动向杨孝洪敬烟倒酒。不久杨孝洪离开。
  不想半小时后杨孝洪带着1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突然折返,要张祖明给自己5000元钱。理由是16日晚张祖明‘砸’了场子。因张祖明无钱,杨孝洪遂要张祖明办招待了结。但当张祖明在鱼庄办招待时,杨孝洪接过张祖明敬的酒时却朝他当头泼下。同时同伙把酒瓶砸在了张祖明头上。张祖明当即头部冒血倒地。见情况不对,张祖明随即踉跄着跑进厕所拨打了报警电话。杨孝洪一伙紧随其后,见张祖明竟敢报警,更是心生不满,举起酒瓶、凳椅等硬物纷纷朝张祖明身上砸去,欲置他于死地。
  张祖明在忍无可忍情况下解下钥匙链上一把小铅笔刀握在手中,试图抵御并自保。混乱中张祖明手中铅笔刀不慎划过杨孝洪颈部皮肤,轻微破皮。
  杨孝洪被手下送到大路中心医院救治,其他人把张祖明拖到马路边继续殴打。张祖明一度挣扎着逃到车站边,但还是被撵上并遭到袭击。同时有刀具砍在头上。就在这生死关头,警察赶到,张祖明获救。
  经璧山县大路镇中心医院检查确诊,张祖明头部及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杨孝洪则是颈部轻伤。张祖明门诊医药费为372.20元,杨孝洪医药费用总计1458.50元.
  事后大路派出所对2人进行了调解。杨孝洪向张祖明索赔5万元,后降到6000元。但张祖明因自己是真正受害人,同时自己还是正当防卫,于是拒绝。
  6月2日上午,大路镇派出所再次来电喊张祖明到派出所接受调解,张祖明一去不返。事后他父亲才接到拘留通知书,告之张祖明因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刑事拘留。
  6月17日,我接到璧山县公安局璧公刑逮通字[2008]102号《逮捕通知书》’。称‘张祖明因犯故意伤害罪,经璧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6月17日下午16时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璧山县看守所’。
  我当时就懵了!事情怎么会这样?
  第一、明明是杨孝洪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对丈夫张祖明进行暴力勒索,而张祖明在报警后为什么杨孝洪等人却安然无恙?就在此次事件后,杨孝洪等人继续在当地为非作歹,敲诈他人。
  第二、当张祖明遭到杨孝洪等人暴力勒索,因本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被迫采取正当防卫。为什么杨孝洪等人能够逍遥于法律之上,张祖明却‘涉嫌故意伤害罪’遭逮捕关押?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张祖明的防卫行为也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另外杨孝洪的受轻伤也非张祖明故意为之。难道张祖明作为一个受害者、作为一个遵纪守法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手段,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吗?
  综上述,提出此刑事申诉,吁请您们对‘4.19’事件重新进行调查,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撤消璧山县公安局璧公刑逮通字[2008]102号《逮捕通知书》,为张祖明伸张正义,还百姓一个公道。
  
  黎孝萍 还把自己丈夫的遭遇,提交“阳光重庆”等相关单位、部门,希望能够取得他们的支持。
故意伤害 方
  全文来自 阳光重庆 8月12日的调查回复:
  “阳光重庆[2008]464号收悉,回复如下:
  黎女士:   
  您好!您向《阳光重庆》反映的问题,已转给璧山县政府办理,答复如下:
  经查,2008年4月16日21时许,来信人丈夫张某路过杨某等人在大路镇文曲街以翻麻将牌比大小的形式赌博的地方,张某称自己要押50元参与赌博,设赌人员给其翻了一张麻将牌作为下注,结果赌输后张某没有给钱就走了。因为这个原因,4月19日,张某与杨某在大路镇左家坝杨二娃餐馆相遇,杨某以张某打牌输了不给钱为由,向张某索要若干补偿费用,后双方商定以张某请杨某及其朋友号一顿了结此事。   
   4月19日晚,张某与杨某及杨的朋友等相约到大路镇大江龙餐馆对面的鱼火锅吃饭,期间发生口角,杨某打了张某一耳光,用啤酒泼在张某身上,杨某的一位朋友就去按了一下张的头部,致张某倒地,张某起来后上厕所,在厕所内报了警。因为气愤,张某从厕所回到餐桌边,拿出随身携带的钥匙,用指甲刀上的小刀匕在杨某颈部,并说:“信不信我弄死你?”随后用力将杨某颈部划伤后逃走。经法医鉴定,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县公安局接到张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双方人已离开,于4月20日受案后,传唤张某,到医院调查杨某,并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确认了上述事实。2008年6月10日,县公安局对杨某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于当日予以执行。6月2日杨某的伤情鉴定出来后,对张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经璧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6月17日执行逮捕,现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2008年8月1日移送璧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侦办此案过程中,县公安局及时、依法调查取证,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恰当。提请逮捕决定也得到了璧山县人民检察院认同。对受害人民事损害赔偿组织双方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现受害人杨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诉求,将随同案件起诉一并处理。”
  对于是“正当防卫”或“故意伤害”,法院方的看法分别是:
  重庆市高院院长钱锋7月14日回复称:此事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由法院来裁定。
  璧山县人民法院院长吴佳斌7月14日回复称:你在文中所反映的张祖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我院还未收到检察机关的相关起诉书,对此案具体情况还不清楚。至于你在文中,反映的此案争议焦点:张祖明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的问题,要待检察机关将此案移送至本院后,我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请相信法院将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此对你给予璧山县人民法院及我个人的信任表示感谢。
  张祖明行为到底是属于“正当防卫”或“故意伤害”,我们谁也不能主观臆测。 不过璧山县人民法院已受礼此案,并将于9月9日开庭审理。
  套用高院钱锋院长“此事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由法院来裁定”的话,让我们拭目以待,相信人民法院能够根据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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