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一起流氓、故意伤害(致死)案的轻罪辩护
徐青松、王立明、项伟兵、崔志勇、徐森饶、金健华流氓、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应东峰律师为被告人徐森饶辩护,被告人徐森饶被从轻处罚。
1996年9月28日,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青松、王立明、项伟兵、崔志勇、金健华、徐森饶犯流氓罪、故意伤害(致死)罪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
六被告人于1992年7月至1994年11月27日,分别结伙,实施流氓斗殴十次,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应东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徐森饶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台州中院的刑事诉讼。
接受委托后,应东峰律师到台州中院查阅了案卷材料,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徐森饶。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在十次流氓斗殴中,被告人徐森饶仅参与了二次。
二、被告人徐森饶没有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伤害行为。
三、被告人徐森饶在共同流氓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
四、被告人徐森饶有投案自首情节。
五、被告人徐森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六、被告人徐森饶认罪态度好。
根据被告人徐森饶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应予从轻处罚。
1996年10月月29日,台州中院作出(1996)台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被告人徐青松犯流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立明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三、被告人项伟兵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四、被告人崔志勇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被告人徐森饶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六、被告人金健华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七、由被告人徐青松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相田、周玲仙经济损失计人民6000元、由其他被告人各赔偿给王相田、周玲仙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