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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毕万君抢劫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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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毕万君抢劫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2012-07-18 15:27:28)
标签: 杂谈 分类: 我为你辩护
铜陵新闻网对本案全程视频直播,网址:
导读: 铜陵市孙琳、毕万君抢劫杀人一案,因被告人孙琳不服一审死刑判决而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法院依法进行二审。因另一被告人毕万君未委托律师,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律师为毕万君提供法律援助,担任二审辩护人。7月18日上午9:30分,在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本案,本律师出席庭审活动。
案情简介:被告人孙琳、毕万君及被害人任家堂均系安徽无为县人。孙琳自2010年开始在无为县红庙镇租房养宠物狗,毕万君系其帮工,任家堂在当年底与其合伙,并住在狗场。孙琳获知任家堂刚离婚,并分得七八万元后便意图谋取,由于毕万君也欠债较多,于是,孙琳向毕提出杀人谋财的想法。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琳、毕万君为谋取钱财,故意杀死被害人任家堂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孙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毕万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限制减刑。
被告人孙琳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以下是本律师公开发表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郭爱、付磊律师(以下简称为“本辩护人”)为涉嫌抢劫罪并被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毕万君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毕万君和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事实已有较为详细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毕万君犯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现根据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适用限制减刑”的规定对毕万君限制减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在原刑法第五十条增加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生效实施,而本案发生时间为2011年1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依法不适用修正案(八)关于限制减刑的规定。
一审法院之所以对毕万君适用修正案(八)关于限制减刑的规定,原因可能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刑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