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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培堃上诉辩护词10-12篇
第十篇 上诉请求二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梁培堃不构成行贿罪,一审法院认定梁培堃构成行贿罪的错误,理由如下:
一、行为人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构成行贿罪的主观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可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才能够构成行贿罪,而行为上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交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
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家各部门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二、 上诉人梁培堃虽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事实,但在涉案中;其主观上并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行贿罪。
1、上诉请求一的事实和理由,证实诈骗罪,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则证明梁培堃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主观上不存在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因为不存在骗取土地使用证的因素要件。
2、对诈骗的举证,事实是政府为引入和黄城项目要解决供地,政府要求于梁培堃将种丰产林的土地,让给政府征用,也有求于借用梁培堃企业名称,将新征土地变通成为变成闲置土地回收,达到供地的目的。详见:“诈骗案上诉人辩护书上所列举的30条证据举证”。行贿罪的构成有赖于诈骗罪是否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谋取非法利益,诈骗罪不成立,而行贿罪同样也不成立。
3、在此提醒法官:在2003年底,郑建明要求我拆除“荔城镇汽车维修中心”的职工宿舍约1800多平方米,将土地给深圳地下电缆厂办证使用。黄士峰是时任荔城镇镇长,他说暂时没有钱赔偿,同意按郑建明的方案处理回收土地后赔偿,我也给了黄士峰是亲属的面子,没有与他闹事,拆房屋一事至今还没有赔偿,现在才开始办理起诉手续,则证明不是他帮我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我帮他顺利开展工作,而同意拆除房屋。
4、梁培堃给黄士峰钱款,并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主观目的。一审法院以梁培堃取得土地补偿为由,认定梁培堃通过黄士峰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事实上,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士峰为梁培堃谋取过不正当利益。事实上;黄士峰与梁培堃有着特殊的关系,黄士峰是梁培堃女朋友伍雪芬的姐夫,伍雪芬从小就在黄士峰家长大,并由黄士峰抚养长大成人,伍对黄一直有着深深的感恩之心。在伍雪芬为梁培堃生了一女梁荣臻后,伍向梁提出在香港买一小套间以解决女儿在港读书的食宿问题,同时也希望借此机会代他报答黄士峰对她多年的养育之恩;梁培堃给黄士峰的305万元港币,其中155万是用于伍雪芬在香港购房交首期款,为此,梁还委托了大福证券公司的曾镜波先生帮忙选房产,但由于房子离学校太远,一直没有买成;另外的150万是替伍雪芬报答黄。梁培堃给黄士峰钱款并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主观目的。
5、为了便于伍雪芬与她姐夫结算区别购房款和答谢资金;梁培堃还特意留下一份划款单给伍雪芬,单是120万元的;便于伍雪芬与她姐夫陈述,155万元是她女儿的购房款,其中150万元是答谢他的意思。一审认为梁培堃在香港有账户;伍雪芬女儿购房无须划到其姐夫账上去购房;不以采信的理由。其实,这一点的理由好简单;梁培堃与伍雪芬没有结婚,且分居多年,她与别人开办公司及经营证券生意《附营业执照供分拆为据》;知道情人的土地被政府收取;才向梁培堃提出要求,以其在姐夫家长大为由,要求给一些钱她代其答谢;又以女儿要按排到香港读书为由,购房交首期解决女儿读书住房;对此;向梁培堃提出要求;由此梁培堃答应了伍雪芬的要求,可分析梁培堃与伍雪芬是没有结婚,而且分居多年,当她与梁培堃讲妥了给她女儿的购房,及同意为她答谢姐夫黄士峰;试问天底下的人?认为对伍雪芬来说,这些钱,放在她情人梁培堃身上放心,还是入在她姐夫身上放心呢?我完全相信有100个人都会说放在她家姐身上放心。放在情人身上怕他日后反口,事实上一切都在情理之中,没有不可采信的理由。
6、黄士峰收受梁培堃钱款也没有为梁谋取任何利益目的。2006年春节,梁培堃与伍雪芬一同到黄士峰家探访黄,黄还叫梁把钱取回去或拿去买房,梁表示钱暂时无须动用,待香港的房子找好后,由伍找黄处理就好了。可见,黄收受梁的钱款完全是基于这一种特殊的亲情关系,并没有为梁谋取利益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