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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非法经营案辩护

                         信用卡套现非法经营案辩护

 

一、案情简介:

2009年3月份至201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甲、乙、丙三人先后租用了乐清市某镇某路某号店铺及某镇某区第某幢某室的车库,合伙在上述地点内使用商户名为徐州市、铜山县、永康、乐清、娄底等经营部名义使用10台POS机、EPOS机、电话转账宝,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后直接套现或养卡后套现,截止2010年4月6日,三名被告人共套取发卡银行资金5000多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40多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丁为上述犯罪提供了帮助。

二、辩护:

律所律博士团队接受被告人乙家属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法进行会见,阅卷,辩护。被告人乙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法律依据:1、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相关案例

1、[实务案例]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必须符合违反国家规定’

     ?aid=1120361    2、POS机套现"刷"出1.3亿 成全国最大非法套现案










城里的月光 许美静
每颗心上某一个地方
总有个记忆挥不散
每个深夜某一个地方
总有着最深的思量
世间万千的变幻
爱把有情的人分两端
心若知道灵犀的方向
那怕不能够朝夕相伴
城里的月光把梦照亮
请温暖他心房
看透了人间聚散
能不能多点快乐片段
城里的月光把梦照亮
请守护它身旁
若有一天能重逢
让幸福撒满整个夜晚
(music)
每颗心上某一个地方
总有个记忆挥不散
每个深夜某一个地方
总有着最深的思量
世间万千的变幻
爱把有情的人分两端
心若知道灵犀的方向
那怕不能够朝夕相伴
城里的月光把梦照亮
请温暖他心房
看透了人间聚散
能不能多点快乐片段
城里的月光把梦照亮
请守护它身旁
若有一天能重逢
让幸福撒满整个夜晚
城里的月光把梦照亮
请温暖他心房
看透了人间聚散
能不能多点快乐片段
城里的月光把梦照亮
请守护它身旁
若有一天能重逢
让幸福撒满整个夜晚
若有一天能重逢
让幸福撒满整个夜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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