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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盐专业户”的穷途末路
“贩盐专业户”的穷途末路———食盐走私构成非法经营罪
时间:12-22 09:08 作者: 朱荣成 孟宪成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阜宁县濒临黄海,与滨海、射阳等食盐产区毗邻,食盐走私活动十分猖獗,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四处联络,走村串户贩卖私盐,致使有的乡村竟成了“贩盐专业村”,一些农民成了“贩盐专业户”。而唐修亮所在的沟墩镇,农民外出经商务工的特别多,不少人家脱贫致富住上了楼房,置办了高档家用电器。唐修亮看在眼里,急在心上,为了能早日过上衣食不愁的小康生活,从1995年开始,他加入了贩私盐的行列。
2003年9月的一天晚上,上海一盐贩子赵某(在逃)打电话跟唐修亮联系,用邮政车从上海运了10吨私盐抵达阜宁。唐修亮以每吨700元买进,以每吨800多元卖出,净赚了1000多元。2003年10月10日上午,赵某再次从上海租用一辆邮政车发运13吨私盐给唐修亮。当天下午5点多钟,唐修亮按照约定前往建湖县上冈镇路段接货,没承想,被早已接到群众举报的盐政稽查人员当场抓获。他本以为这一次也许会跟前几次一样,稽查人员同自己谈完话后,会放自己回去,没想到,警方很快介入调查审讯,并将自己送进看守所里,直到此时,他才意识到:一切都完了!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管理法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即国家通过市场进行依法管理所形成的稳定、协调、有序的市场运行状态。食盐是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长期以来,国家一直对食盐的生产、消费实行专卖专营。为了加强盐业管理,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规。为了打击非法经营食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作出《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唐修亮从一个本分的农民到身陷囹圄,究其原因,固然是受金钱诱惑,最主要的还是因为他是一个法盲,他认为,贩私盐的人很多,人家能贩,我也能贩,逮住是你的,逮不住是我的,直到进了看守所才后悔不迭,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非法经营罪。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期望脱贫致富乃人之常情,但无视国家法律,误走邪道,大肆非法经营国家专营产品,最终只能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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