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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还是窝藏、转移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构成窝藏毒品罪?

―――――王嵩岭律师毒品犯罪成功辩护案件纪实

 

 

案情简介:

 

 

接案:

 

 

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根据刘某家属的介绍判断,刘某可能构成如下罪名:

1、贩卖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窝藏、转移毒品罪。

经阅卷,确定辩护方向:

1、  刘某无罪;

2、刘某是从犯;

3、刘某如构罪也非贩卖毒品罪。事后通谋仅构成帮助犯而非共犯。

确定以上办案思路后,就案子的事实、法律及风险向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予以释明,并取得当事人及家属的意见作无罪辩护。

 

 

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王某、刘某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大量毒品予以贩卖,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请予惩处。

辩护要点:

一、刘某不构成犯罪:

1、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参与了预谋;

2、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明知箱子内有毒品;

3、张某供称其曾告诉刘某箱子内装有毒品系一孤证,且极不稳定。一称曾告诉刘某箱子内有毒品,一又称曾告诉刘某箱子很重要,要刘某保管好箱子。一又称曾告诉刘某箱子是其女朋友(情人)的,其怕老婆查问才放到刘某家的。

4、刘某在公安机关曾供述说自己知道箱子内有毒品,但当庭对此予以否认,称因受不了刑讯才不得不说的。且该供述只有仅仅的一次。

5、王某供述说刘某知道箱子内有毒品,但其仅是通过张某说的“箱子放在刘某家了”。其供述只是自己的判断。不能排他性的就证明刘某明知放在其家中的箱子内放有毒品。也不能据此就证明刘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更何况其供述的内容属传来证据,应不予以采信。

6、就公诉机关提出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该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查获有毒品及毒品鉴定的情况,不能排他的证明被告人刘某有犯罪的故意或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王某经预谋,购买毒品予以贩卖,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刘某明知毒品而非法持有,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的罪的定性有误,予以改正

····

 

二审: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人继续二审辩护。二审经审理,作出了“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裁定。

 

重审:

原一审法院就案件另行组成全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就案件的事实、定性与本辩护人进行了沟通,公诉机关、原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否则,也构成了窝藏、转移毒品罪。(当然,这全是私下就案件的沟通、讨论或称探讨,无深层次的意义)

但本辩护人还坚持认为:刘某不构成犯罪。

而本案,毒品是张某、王某的,箱子是张某放到刘某处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知道箱子内有毒品,也无证据证明刘某与张某事前或事中有通谋。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从刘某处查获有箱子,箱子内有毒品,箱子是张某的。因此说,根据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刘某构成了贩卖毒品的共犯,也不能证明刘某明知毒品而非法持有。

而本案中,刘某事前既不知道张某是毒品犯罪分子,也不知道张某放其家中的箱子内有毒品,更没有为了让张某逃避法律的惩罚而故意予以窝藏或转移。因此说,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刘某构成了窝藏、转移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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