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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书摘 】许实义贩卖、运输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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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书摘 】许实义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运输毒品  高度隐蔽方式  主观明知  零口供

被告人许实义,男,1955年6 J1 3日出生,无业。2004年2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l0月28日被逮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实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公。

被告人许实义辩解称:(1)其没有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刘建凶给刘建平、邱岳荣;(2)被查扣的红双喜香烟盒一条是其在潮安县铁铺镇捡到的,当时其不知里面装的是毒品海洛因,其没有运输毒品海因。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l)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宗作案只有吸毒人员刘建平、邱岳荣的指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2)被告人许实义捡到红双喜杏烟盒一条,其并不知道香烟盒内藏有毒品海洛因,凶此不能认定许实义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品罪。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l、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7时左右,被告人许实义在潮州市湘桥区黎路文化公园后围墙中段厕所旁将8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员刘建平(已判刑)、邱岳荣,获得赃款人民币2400元。

   2. 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8时多,被告人许实义在潮州市区昌黎路文化公园后围墙中段厕所旁将8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给吸毒人员刘建平、邱岳荣,获得赃款人民币24(00元。

   3.2008年9月25 日上午9时多,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根据掌握的情况,在潮州市安?公路黄金塘附近路段截获被告人许实义,并当场在许实义义驾驶的粤U4S758摩托车护架内缴红双喜牌香烟盒一条,内藏毒品海洛因共509.克。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实义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许实义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有期徒刑以上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实义及其其辩护入提出许实义不知道香烟盒内藏有毒品海洛因,因此不能认定许实义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许实义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物品,并从中查获毒品,许实义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其明知香烟盒内藏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故该意见理由不能成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许实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随案移送的黑色CEOT手机1部、人民币50元、红色东毅摩托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一审宣判后,许实义提出上诉。许实义上诉称:原判仅根据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刘建平证言及与刘建平的证言不一致的邱岳一致的邱岳荣的证言作为认定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属证据不足;查获的509. 8克毒品系其捡来的,其对此不知情,故其行为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以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毒品,归案后否认明知运输的系毒品,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

本案是一宗“零口供”案件,被告人许实义归案后一直否认其有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否认其明知被查获的香烟里装有毒品。对于贩卖毒品部分,由于有两名吸毒人员的稳定指证及手机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佐证,因此认定依据是充分的。但对于许实义是否明知其所运输的物毒品这一情节,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具体到本案,虽然被告人许实义归案后一直否认其明知被查获的香烟盒中所装的物品是毒品,也缺乏目击证人、同案犯等其他证据来认定许实义明知所运输的物品是毒邑毒品。但是,由于在证据显示许实义是以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毒品,且其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应推定其明知所运输的物品是毒毒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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