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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职务侵占、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x 菲的家属张x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刘x 菲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与本案相关的问题,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 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但对侵占的部分数额持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

  (一)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事实部分不持异议,但对部分数额持有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侵占公司财产的部分数额持有异议。

  在开庭中,法庭调查证实了被告人刘x 菲有将售楼款交到公司,而没有换回客户收条的情况。被告人刘x 菲在xx集团售楼处工作了多年,销售了大量的商品房,也向集团财务部交回了大量的售楼款,如果要认定刘x 菲职务侵占的具体数额,应结合其实际销售的数量,与交到财务部的款项,结合客户手中持有的收条,以及刘x 菲从银行提取的款项综合来认定,而公诉人仅以客户手中持有的收条来确定刘x 菲侵占的数额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因为事情已经过去了近两年,刘x 菲只能认识自己所亲笔书写的收条,但对每一笔具体的数额不能完全的记清,公诉人指控的数额,有重复计算的可能,不具客观性。

  对于由杨x 婷出具收条的部分,有王xx的131713元、侍xx的23200 元、李x 的20205 元、孙xx的20000 元、蒋xx的55000 元,对于由刘x 媛出具收条的部分,有李xx的42000 元、薛xx的55000 元、刘x 的55000 元。虽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x 菲知道杨x 婷、刘x 媛收到过上述款项,但现在只有杨x 婷、刘x 媛证实把其收到的定活两便的存单交给了被告人刘x 菲,因为杨x 婷、刘x 媛也知道其收到的都是定活两便的存单,而且存单后面都写有密码,凭密码就能支取,所以并不能排除杨x 婷、刘x 媛有侵占的可能性,也不排除部分存单丢失被别人取走的可能性。因为杨x 婷、刘x 媛与本案有重大的厉害关系,所以辩护人建议法庭对杨x 婷、刘x 媛的证言不予采信。应以有被告人刘x 菲取款时签名的取款单,包括被告人刘x 菲以他人名字来签名的取款单来认定被告人刘x 菲侵占的实际数额,并不能仅仅按照有收条的部分来认定被告人侵占的数额。例如被害人刘x 海也持有收条,但其购房款已经如数交到xx集团财务部。对于其他被害人提供的收条部分,有多少交到了xx集团财务部,xx集团并没有提供证据。如果一概都认定是被被告人侵占了是不公平的。

  (二)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针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骗取刘x 海35188 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

  1 、刘x 海是基于个人原因和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委托被告人代其缴纳契税款的,被告人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刘x 海的钱款。

  2 、即使如刘x 海所说:“没有委托,她说由公司统一办理”,辩护人认为刘x 海的陈述也不足以采信。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不管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被告人供述,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被害人刘x 海在交给被告人刘x 菲的房款、契税款长达一年多当中,基于自己的原因是退房、还是贷款的问题上一直没有确定,也一直未向被告人刘x 菲催要,可以看出,刘x 海对契税由谁缴纳及比例是清楚的,开庭中被告人刘x 菲供述是因为刘x 海没有时间缴纳而委托其代缴,这一种解释更具有可靠性。

  在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一对一的证据,没有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应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害人的陈述不予采信。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应x 青100000元、刘x 宇50000 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

  1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应x 青、刘x 宇同样是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在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一对一的证据,没有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应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害人的陈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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