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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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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辩护词

作者:郑均喜 时间:2011-08-05 查看(1071) 评论(0)

  

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律师郑均喜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的案卷。现在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定罪方面

二、量刑方面

被告人在涉嫌故意伤害罪之前,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家里都是都被认为是个老实本分的人,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被告人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处于寻求刺激、盲目跟风的心里才造成了现在的结果,但是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又属于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动机还是在客观行为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犯罪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不是很大,甚至并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制裁为辅的教育手段,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辩护人: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

                     郑均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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