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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 经济纠纷?

  一家贸易公司股东之一的柳军在撤资退股没协调好的情况下,运走公司一批财物,还代收货款没交给公司。

  股东在撤资退股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能不能从公司直接拿走财物?这种行为是不是犯罪……此案的处理可谓一波三折:先是检察院认为柳军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贸易公司只好打民事官司,成华区法院判决柳军赔偿公司17万元,并归还货款。日前,成都中院的裁定又起波澜:中院认为柳军的行为涉嫌犯罪,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股东撤资不成 拉走公司货物

  2008年4月,38岁的柳军向成都聚协行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贸易公司)投资了18万元,成为公司的股东,并在该公司上班。但是公司一直都没有对股权变动情况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一段时间以后,公司经营亏损,要求柳军追加投资,柳军不愿意,并要求从贸易公司撤资退股,但是双方未达成协议。

  成都中院查明,2009年5月1日,趁公司人员放“五一”长假,柳军利用其掌管公司库房钥匙的便利,雇人用汽车秘密运走库房内若干件有包装的葡萄酒,还有若干瓶散装葡萄酒,同时拿走了办公室展放的多瓶名贵红酒。当天,柳军就将这些葡萄酒运到了位于绵阳市的“半岛地图”咖啡馆(简称半岛咖啡馆),并以88237元的价格卖给了咖啡馆。同一天,柳军从半岛咖啡馆收取了属于公司的货款29164元,未上交。

  没有构成犯罪?警方撤销案件

  2009年5月4日,该公司一名员工上班时,发现财务办公室被撬开了,而办公室内的许多重要营销合同、加盖印章的空白业务合同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原件等都不见了。当天,公司员工还发现仓库里存放的大量名贵酒丢失。由于柳军掌握有仓库的钥匙,公司立即与柳军取得联系,柳军表示少的那批货物是他拿的。事发后,贸易公司多次催促柳军归还,但未果。

  5月5日,贸易公司总经理张宇华及员工范小敏向猛追湾派出所举报这一事实。经过调查,成华警方受理了这一起案件,柳军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8日,成华警方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因为成华区检察院认定柳军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司起诉索赔 法院判赔17万

  在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贸易公司向成华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贸易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柳军归还擅自代收的货款29164元,赔偿经济损失30余万元。

  经过审理,成华区法院认定被悄悄运走的葡萄酒价值17万元。法院认为,柳军采取不正当手段偷走贸易公司的库存葡萄酒,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应赔偿公司损失。同时,柳军从半岛咖啡馆代收的29164元,也应当归还贸易公司。2011年7月22日,成华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柳军归还代收的货款,并赔偿贸易公司货物损失17万元。

  撤销一审判决 行为涉嫌犯罪

  一审宣判后,柳军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审查后认为,柳军利用其掌管贸易公司库房钥匙的便利,用汽车秘密运走该公司葡萄酒的行为涉嫌犯罪,故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受理经济纠纷案件时,经审理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日前,成都中院撤销了成华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贸易公司的起诉。

  律师分析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

  界线在哪里?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华:主要把握三个要件:第一,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处理经济纠纷的行为,主要危害的是经济纠纷当事双方的经济利益,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渠道予以解决的;而经济犯罪,不仅仅损害了被害人的经济利益,而且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如果处理经济纠纷行为不当,只要发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的后果,就会由经济纠纷转变为经济犯罪。第二,刑事违法性。只要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不论这种行为的起因是什么,动机是什么,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第三,刑罚当罚性。一般的经济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劳动法就可以解决,但是有的行为,比如盗窃、侵占等显然不是民法所能解决的,就应当动用刑罚手段来予以规制。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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