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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代理人的权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代理人的权利

来源:  作者:  日期:11-09-0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接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维护原被告合法权益的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来自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他们的授权,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 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仍需做特别授权,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主要有以下诉讼权利:

  (1)原 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 并审判,及时处理;

  (5)参加法庭调查;

  (6)参加法庭辩论;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诉,也可以提起反诉;

  (9)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 院提起申诉等。

  以上的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为被害人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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