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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生,河北省武安市活水乡村人。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女,汉族,年月日生,河北省武安市活水乡村人。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被上诉人:刑事被告人。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上诉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2011年7月22日(2011)沙刑初字第*号判决书的民事部分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1)沙刑初字第*号判决书第三、四项,判令被上诉人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119160元、丧葬费16153元、尸检费700元、停尸费50000元,交通费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0元,共计291013元。
2、判令被上诉人与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庭审笔录、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与刑事诉讼被告人是共同侵权人。也就说他们在主观上存在着侵权的共同过失。客观上,他们对事故的发生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这一点在他们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中能够得到充分的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存在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上诉人及刑事诉讼被告人理应对这一共同侵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将这一共同侵权行为割裂开来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请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二、本案遗漏了郭**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参加诉讼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本案这个判决书第5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机动车后应郭**的要求将车钥匙交给酒后的郭**,允许郭**等三人在车上听音乐。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这一行为与被告人的擅自驾驶行为相结合造成他人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在将其机动车钥匙交与他人时应该预见到他人可能擅自驾驶其机动车并可能发生危险,即对被告人的擅自驾驶行为有过错。”根据上述情况,张是把车钥匙交给听音乐的,是郭把车钥匙交给郭驾驶的,郭的交钥匙行为,对结果的发生也存有过错。可见本案遗漏了郭振民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参加诉讼。并承担其应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
三、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为21万元,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分钱,可见判决明显错误
本案已造成被害人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于死者的亲生父母,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要承受常人难以想象的精神折磨,精神损害是必然存在的,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显得尤为重要,不知一审判决书中为何没有此项内容。也是原告人内心不安,不服此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规定,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四、停尸费用已达5万元,判赔的钱款不能到位也不足以支付此费用,人民法院判决书对此实际发生的费用也没有判决支持一分钱,可见判决存有严重瑕疵
原告家本来一贫如洗,勉强维持生计。此事故的发生,更是雪上加霜,连死者入土为安的埋葬费都没有,使得死者尸骨已寒的8个月之后,仍没有钱安葬儿子。截止目前,停尸费用已达5万元,判赔的钱款不能到位也不足以支付此费用,人民法院判决书对此实际发生的费用也没有判决支持一分钱,可见判决存有严重瑕疵。请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纠正和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