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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期间在押被告人脱逃的原因与防范
2001年至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庭审期间发生在押被告人脱逃事件28起(海南法院2起)。有的被抓回,有的多年无下落,给国家和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危害,给法院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和评价,也给负责具体看管、押解的法警及其领导带来了沉重的代价。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下发通报,一再重申要严格看管、押解被告人,但此类事件仍时有发生。2008年12月29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2名被告进行宣判。宣判后,法警大队的2名法警将该2名罪犯还押至海口市第一看守所门口时,发生了一罪犯跳车脱逃事件。好在武警战士的协助,该罪犯被抓获。深刻全面地探究庭审期间在押被告人脱逃的原因,以防范或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是人民法院主管领导,特别是从事法警工作的各级领导和普通法警的当务之急。
一、庭审期间在押被告人脱逃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法警麻痹轻敌、防逃意识淡漠
例如,外省某县法院开庭时只派一名法警不使用械具押解被告人上庭,被告人提出要上厕所,法警允许其要求。由于当时天下大雨,该法警自己先往厕所跑,叫被告人跟随其后,致使该被告人在毫无约束的情况下,乘法警往前跑之机,反其道而行,轻而易举地溜之大吉。这起事件说明,有的法警对被告人毫无警惕和防范之心,完全违反了被告人上厕所时必须由两名法警左右跟踪并监视的规定。被告人利用上厕所时机脱逃事件已在全国发生9起。
(二)押解、看管过程中使用手铐约束被告人的方式不当
实际工作中,很多法警使用手铐约束被告人的方式是顺手“前铐”其双手,我认为此方式不当。一是因为“前铐”被告人导致其在戴着手铐的情形下仍能有力量袭警脱逃,“前铐”不能有效地、最大限度地削弱被告人的攻击力和逃跑速度;二是在“前铐”情形下,被告人仍能够顺手、较为方便地用双手使用简易工具捅开手铐和脚镣逃脱。“前铐”被告人,为被告人袭警和脱逃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是被告人成功脱逃的一个重要原因。秀英法院这次被告人脱逃就是顺手“前铐”,致使其左手手铐脱落。
(三)法警提押被告人时,对被告人的人身检查不细致
有的法警在提押被告人时,没有进行细致的人身检查,以致于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为脱逃准备的小铁条、木片、棉签等能够随身带往审判场所,在庭审期间借“如厕”之机或趁法警不备,捅开手铐、脚镣脱逃。2007年12月14日山西省吕梁中院在汾阳市公开审理一起组织越狱、故意伤害致死案时,被告脱逃就是典型一例。
(四)手铐、脚镣的防开性能差
手铐、脚镣的防开性能低劣,为在押人员快速脱逃提供了极大便利。例如,2007年2月6日,湖北省秭归县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被告人税某在脱逃抓获过程中受伤住院趁当值看守法警打盹之机,用医用棉签捅开手铐和脚镣后成功脱逃。这一案例说明,现在配发的手铐、脚镣防开性能极差,连起码的“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防开标准都没有达到。
(五)法庭附属建筑防逃设施缺失
近两年,各级法院的法庭建设有了很大改善,很多法院在制作法庭建设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书记员在法庭中的位置,法庭面积、内部设施和装修都有了现代色彩,既庄严又美观。但是,对法庭的附属建筑——羁押室(候审室)和厕所,不少法院却没有纳入法庭建设标准中统一规范。很多法院没有结合在押被告人的脱逃心理去建造刑事法庭、羁押室和厕所,表现为许多法院刑事审判庭不符合要求,如面积小、没有法警值庭位置、被告人与书记员、审判法官距离近等。有的法院羁押室没有设置被告人专用通道,供被告人使用的厕所窗户没有安装防逃铁栏栅,致使在押被告人能够借“如厕”之机或者在候审羁押时乘机脱逃。
(六)警力配备严重不足,使用装备落后
有的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的要求,警力配备严重不足,致使执行任务的法警无法按职能规范来分工,甚至集押解、值庭、看管三项职能于一身,当遇有紧急情况时,必然出现顾此失彼的严重后果。有的法院领导认为“未按规定比例出警问题不大,我们这里没有发生过问题,习惯上如此”,侥幸心理严重。2008年11月四川省内江市法院开庭宣判4名被告只有2名法警押解,致使一名罪犯在还押走出法院门口时脱逃。2001年我省琼山法院和2008年12月我省秀英法院发生的被告人脱逃也是未按比例出警。有的法院领导对警务装备建设不重视,特别是囚车管理很不严肃。有的法院将新囚车改做他用,开庭由法警徒步押解被告;或者是用旧面包车改为囚车;有的法院囚车老旧,开不动走不了;多数法院的囚车没有安装防护门等。
(七)领导忽视庭审安全保障工作
领导不重视,是被告人成功脱逃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外省某中院竟然在同一上午在某县开庭审理4起刑案,7名被告人只由3名法警押解,县法院没有相应数量的羁押室(候审室),当法警押解其中3名被告人上庭受审时,其余4名被告人竟被一同放在警车中候审,无人看管,致使其中2名被告人捅开手铐后,跳窗而逃。可见,有些法院根本就没有把庭审安全警务装备保障工作纳入法院的整体工作中去考虑、部署。庭审安全问题,似乎只是当值法警个人的事情。有的法院主要或分管法警工作的领导不仅不重视法警工作,甚至可以说是忽视法警工作,对在押被告人的危险性、危害性全然不知、漠不关心,对庭审中随时可能发生的袭警、脱逃案件根本没有任何思想准备,因而更不可能采取预防措施。有的法院在庭审前,不仅对被告人数少的庭审警务保障如何进行没有研究,就连对有多名被告的庭审安全保障工作也没有细致的部署,更谈不上制定完备的庭审保障预案。2008年我省进行了一个月的以刑事审判安全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整顿,可有的法院领导对本院不符合安全保障的刑事审判法庭、羁押室不改造、不整改,安检设备也放在仓库置之高搁,视之任之。
二、庭审期间在押被告人脱逃的防范
上述种种原因表明,保障庭审安全,防止被告人脱逃绝不只是当值法警个人的事情,光靠法警个人的力量防逃,是防不胜防的,必然顾此失彼;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既要注重加强法警个体执法素质的培养、教育,更要加强庭审安全保障的组织、领导,从人防、物防、技防三方面入手,上下联动,形成防逃合力,才能最大限度地达到防逃目的,保障庭审安全。
(一)充分认识脱逃危害,树立“防逃理念”,增强“防逃意识”
深刻感悟、把握脱逃心理,树立“防逃理念”。只有在思想上深刻认识在押被告人脱逃心理产生的必然性,才会树立起“只要有机会或条件,在押被告人皆会逃跑”的防逃理念。我认为,在押被告人主要有三种情况想脱逃:一种是面临死刑判决的被告人,一种是面临八年以上较长刑期判决的被告人,一种是面临五年以下较短刑期判决的被告人。这三种人,皆会产生强烈的脱逃心理。这是因为,对犯有死罪的人来说,逃则有生的希望,不逃则只能坐以待毙,而求生是人的本能心理,这决定了其必然孤注一掷、创造条件、寻找机会脱逃,哪怕成功的可能性很小,风险很大,也是无所畏惧的,对生的渴望,对自由的向往,使其本能产生强大的脱逃动机和能量。从这个角度分析,面临死刑的被告人脱逃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对其而言,只是等待时机、创造条件、发现可乘之机的问题。所以,法警任何时候的一点疏忽大意都会构成在押被告人脱逃的时机和条件;犯有较重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由于其怀有“坐五年、八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牢后,自己会变为废人”的强烈恐惧心理,进而产生强烈的脱逃动机和能量;有的在押被告人犯罪行为虽较轻,但由于其心理承受能力差,误认为自己犯下了大罪,或者由于其本人一贯秉性放荡,一天羁押的日子也不想过而产生强烈的脱逃动机。深切感悟在押被告人的上述脱逃心理,是法警及其领导克服麻痹轻敌思想,树立“防逃理念”的前提条件。
深刻体会脱逃危害,增强“防逃意识”。在押被告人脱逃对社会的危害表现在三方面:第一是对国家、社会的危害。在押被告人脱逃,使前期公安、检察机关历尽千辛万苦、花费大量人、财、物、时间完成的侦查、拘捕、审查、起诉的工作付之东流;其次被告人脱逃后,为了生存,很可能要继续以违法犯罪的手段获取生存资料,给国家、社会、人民造成更大的危害;同时公安机关要将脱逃者缉捕归案,又需要花费巨大的再缉捕成本。第二是对法院形象的危害,被告人在法院庭审阶段脱逃,会使人民群众对法院打击犯罪的能力产生怀疑,使人民群众失去安全感。第三是对法警及其领导甚至审判人员个人都将带来严重后果,轻则受行政处分、“丢饭碗”,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丢掉性命。例如,外省某市死刑被告人马某脱逃后,法警支队长自杀,当班法警以玩忽职守罪被公诉。我认为,深刻认识被告人脱逃的危害后,我们一定会为了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安宁、法院的形象和自己的前途命运着想,做到警钟长鸣,增强防逃意识。平时对可能脱逃的时机、环境和条件事先作出预测,未雨绸缪,有针对性地进行布控、检查、改进,便能够防逃于未然。
(二)提还押被告人中,纠正顺手“前铐”被告人的不当习惯,养成反手“背铐”被告人的最佳职业习惯
在押解、看管被告人的过程中,法警使用手铐约束被告人的最佳方式是将被告人反手背铐。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削弱被告人的攻击力,有效地降低被告人脱逃时的奔跑速度。同时,其双手在反手背铐的情形下,无法使用事先准备的铁条、木片等工具捅开手铐、脚镣脱逃。只要纠正使用械具方式上的这一小小失误,我相信,就可以减少很多袭警和脱逃事件。
(三)加强提押被告人时的人身检查工作,做到在监管场所内彻底清除被告人的脱逃工具
这主要是针对不少脱逃案件都是被告人事先在监管场所内准备好脱逃工具,如小铁丝、木片等藏在其随身穿的内外衣服的衣角、夹层、鞋内、袜子、裤脚边、腰间中,提押法警没有全面细致地检查,致使其能随身带往审判场所,然后在庭审期间假“如厕”之名取出工具捅开手铐、脚镣成功脱逃。法警提押时必须搜身,亲自动手仔细检查被告人可能藏匿脱逃工具的全部随身衣物;此外,押到法院后还要借助手持探测仪器进行检查。如此,有些脱逃案件在此环节便能够防范。
(四)加强和规范法庭附属建筑——羁押室(候审室)和厕所的防逃建设
为最大限度消除在押被告人借“如厕”之机或休庭、候审期间脱逃的可能条件,刑事审判法庭附属建筑应包括羁押室(候审室)和厕所,其防逃标准要考虑四个方面的情况:第一是设置的被告人专用通道,厕所、羁押室不能离法庭太远,以减小被告人在“如厕”、候审途中脱逃的可能性;第二是如果厕所不在羁押室内,厕所如有窗户的必须安装防逃铁栏栅,使被告人在如厕时完全没有从窗户脱逃的可能性;第三是厕所蹲坑的坑位不能过多,以2个为好(男女各1个),如果厕所不在羁押室内,蹲坑门的高度以1米为宜,以便于法警能随时探视;第四是厕所尽量设置在羁押室内,以杜绝被告人从厕所脱逃。如此,法警既能在被告人“如厕”时人性、文明看管,又可只需通过控制厕所、羁押室的门口便能有效地防逃,从物防上减轻防逃难度。
(五)按需配警,提高素质,重视装备,确保庭审安全
目前,许多法院的法警配备量少质弱的状况较为严重,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按法院编制人数12%的比例配备法警的要求,且近几年招录的法警来自于社会和非专业学校,专业素质较低。致使有的法院庭审期间出现2名法警押解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危险状况,人防力量严重不足。就算少数法院按需出了警,但警员素质低,对逃犯及特殊情况处置也是无能为力。各级法院领导应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从国家利益、法院形象、干警生命安全的角度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人事部门争取编制,增加法警配备,招录和选拔既懂法律又懂警务技能的高素质人才进入法警队伍(公安院校、警察学校、军转或退伍军人为最好)。此外,在遇有重大案件开庭或受审人员众多时,则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调动公安武警力量,按被告人数量的比例配备庭审安全保障警力。另外,警务装备必须引起法院领导高度重视,警务装备是体现司法警察战斗力,确保警务任务完成的重要条件和组成部分。每个基层法院至少要有2辆囚车,且要安装防护门,中、高院的囚车不应少于4辆,还应安装监控系统;每个法警要配齐单警装备(八大件),出警时随身携带;刑事开庭法警务必要佩带警械和武器,在追脱逃时经警告无效情况下,完全有权使用武器,以控制和捕获逃犯。
(六)加强业务技能训练,迅速提高技能素质
鉴于我省目前法警队伍年龄偏大,业务技能基础差,加之近年招录的法警又是非专业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各级警队必须狠抓业务技能训练。途经有三:一是支队、总队抓好培训。二是警队抓好“三练”(一周一小练,一月一中练,一年一大练);三是大力开展联片集训,适时组织大练兵活动。唯此,别无他途。指望建立司法警察训练基地来正规培训,几年内都不可能实现,但训练不能等,不能靠。据此,各级法院领导务必给予高度重视和关心,确保法警训练经费、器材、场地的需要和满足,主管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监督检查。只有充分发挥“警队我要训,领导重视训”这两个积极性,才能迅速提高海南警队战斗力,才能扭转业务技能基础差,业务素质低的局面,才能适应法警所担负的警务任务和庭审安全保障。唯有如此,才能在处置各种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中发挥司法警察应有的作用和职能。不至出现“跑不动、抓不住、打不过”情况,有力展示司法警察“技能过硬,作风优良”之本色。
(七)依法建立公正的“脱逃”问责机制,促进庭审安全保障的组织、领导工作
这主要是针对部分法院领导忽视“防逃”工作,对庭审安全保障演变成只是当值法警的“个人行为”导致脱逃采取的对策。实践证明,凡是领导重视庭审安全保障工作的法院,便不易发生脱逃案件;反之,则易发生脱逃案件。这里讲的“领导重视”主要是指对法警部门的人、物建设和硬件设施建设及制度落实的检查督促。依法建立公正的“脱逃”问责机制,对于促进庭审安全保障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我认为,脱逃事件发生后,查清楚脱逃的具体原因至关重要。要分清是具体执勤法警个人麻痹大意、玩忽职守、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还是法院领导漠不关心,明知警力不足也硬要法警执行?或法警部门领导组织调配警力不足、庭审安全保障部署不周密、不细致或根本就没有庭审保障工作方案?或是法庭附属建筑防逃设施缺失、手铐或脚镣质量太差、庭审中法官指令不当等原因,分别追究相应环节应承担的责任。以此形成法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警部门领导、警械装备部门领导、法官和法警齐抓共管防“脱逃”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