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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的刑事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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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的刑事赔偿问题作者:连会有 时间:2012-11-06 查看(2) 评论(0)
一、国家对存疑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人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多数实务工作者和部分学者主张国家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主要理由归纳有以下几点为:
的变化而否定先前作出的决定,而要求作出决定的机关和办案人员承担责任,这于情于理都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对于当时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但最终因为证据发生变化而认为是无罪的,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合法的羁押,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存疑不诉其实质是对案件所作暂时不起诉处分,并非对案件的实体处分,不能作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最终结论。也就是说,之所以不能起诉是由于证据上的瑕疵,导致不符合起诉条件,它与法院的无罪判决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存疑不起诉的情形中,被不起诉人仍然存在着有罪或无罪两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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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疑罪从无”的后果并不意味着必然要求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赔偿。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的案件,毕竟不同于已经查明了确系无辜的无罪,刑事诉讼保护人权的精神并不是以国家赔偿来衡量的,不起诉与是否对捕后的被不起诉人给予国家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对捕后的被不起诉人是否予以赔偿,应只取决于逮捕的正确与否;
二、国家对存疑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人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而多数学者和部分实务工作者却主张国家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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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解,理应包括事实上没有犯罪事实和权利的保障,亦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相符合,否则,有悖国家赔偿法“强化人权保障”的意旨;
疑罪从无疑罪从有”的怪圈;
以拘代侦”和“以捕代侦”等做法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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