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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受媒体关注的袁帅信用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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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受媒体关注的袁帅信用卡诈骗案----无罪辩护词! (2011-02-24 15:18:52)

标签: 杂谈

           袁帅信用卡诈骗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袁帅父亲袁益中的委托,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指派颜丙杰律师作为被告人袁帅信用卡诈骗案的二审辩护律师,现我依法对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

(1)一审查明的证据已经显示了从2008年1月23日办民生银行信用卡至今的所有信用卡交易明细 ,而一共透支多少钱,还了多少钱,对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犯罪故意,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一审判决书没有提及是错误的。

本案的整体事实是,被告人从“2

我认为,必须整体地看这起案件,不能以偏概全,否认以前还过6万多元的事实,单看最后还不起

(2)我注意到,一审判决书认为,“虽然,辩护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08年11月22日以信函的方式通知民生银行被告人袁帅丧失还款能力,但分析信用卡交易明细可知,此时被告人袁帅尚拖欠信用卡本金2万余元,且此后该信用卡产生的所有款项均系之前分期付款产生的后期款项。故涉案本金在辩护人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之前已经发生,并不存在银行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

这又是以偏概全,只看以信函的方式通知民生银行的时间是“2008年11月22日”,就用来否认此前被告人父母从2008年5月18日开始,也已多次口头告知民生银行的事实,从而开脱民生银行的应负管理不善之责。

(3)判决书还“认为”,“信用卡交易明细亦显示,2008年12月以前被告人袁帅通过各种方式归还信用卡的欠款,故银行信用卡管理系统显示被告人袁帅不存在无法归还欠款的情形”。既然不存在袁帅无法还款的情形,就更不应认定其透支时是恶意透支,不能认定袁帅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透支。

(4)一审判决书还说:“法庭认为,被告人袁帅系成年人,其申请开通并使用信用卡,事实上与银行形成了民事借贷关系,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银行只有征得被告人袁帅的同意才可以注销或暂停涉案信用卡,故银行无权依据被告人袁帅之父的要求终止信用卡的使用,单方解除与袁帅的合同关系”。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袁帅后续透支消费的没有归还的

(二) 

(1)所谓“无法归还”不是全都构成犯罪,“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应当是指透支时的是否明知。本案的透支消费和还款记录证明,不应当认定当时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因为被告人的还款一直持续到2008年12月,期间他2008年8月辞去工作也还有能力筹款归还信用卡欠款,而且还款能力不能单纯地只看工资收入,其他一切合法的收入、借款、父母代还,都应视为还款能力的体现。本案判决书第3页认定,“信用卡交易明细亦显示,2008年12月以前被告人袁帅通过各种方式归还信用卡的欠款,故银行信用卡管理系统显示被告人袁帅不存在无法归还欠款的情形”。还认定2008年12月以后“产生的所有款项均系之前分期付款产生的后期款项”。这更证明这些款项不是被告人在透支信用卡消费时恶意透支的。

(2)既然不能认定被告人申请信用卡时和透支信用卡消费时没有还款能力,就不能以此认定袁帅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还款能力要看透支当时的还款记录,不能因为以后失业、父母也已无力代还的还款能力下降而溯及既往,主观故意是无法溯及既往的。如果因为后来不能还款,银行催收两次,过了三个月不还都认定为犯罪,这不仅对持卡人不公平,让他们随时会因为经济状况改变而面临民事纠纷转刑事犯罪的危险,而且人人自危,对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也是巨大打击。

(3)

(4)

(三)

为了自己赚钱,则是错告袁帅犯有信用卡诈骗罪。

(1)本案的背景,是近几年信用卡满天飞。各银行大量发行信用卡,能给

银行带来大量利润的同时也带来坏账风险,而为了赚钱抢占市场,不顾持卡人已

经持有几张卡仍然给他们发卡,还有很多冒名等信用卡犯罪也层出不穷。对于其

他类的信用卡犯罪予以打击是对的,但是对于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认定“非

法占有目的”时一定要慎重,在没有确凿证据时,不宜主观推断持卡人具有非法

占有目的。上述一审判决书主观推断持卡人袁帅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就已误把

民事纠纷判为刑事犯罪。对于信用卡市场的混乱、不规范、以及上述民生银行应

该依法承担之责,显然不应该由袁帅来担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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