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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正确认识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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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正确认识无限防卫权
我国刑法并无明文规定无限防卫权。这里所列举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防卫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因此需要采取较为激烈的防卫手段,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对此新刑法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新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1)从主观上看,防卫人具有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防卫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过错,但是和一般其他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2)从客观上看,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这种损害结果实际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应有的损害,二是不应有的损害。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对防卫过当如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呢?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我认为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以下情节:
(1)过当程度。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
(2)防卫动机。在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其防卫行为属于何种动机,例如,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保护本人利益,显然影响对防卫过当的量刑。
(3)权益性质。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该加以充分考虑。
(4)社会舆论。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还要考虑社会影响,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我所认同的是“积极防卫”制度,它相对于旧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而言具有范围更广、防卫方式更灵活、防卫更主动、自我保护更完善等特点。它对刑法起到了一种补充作用。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新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严格要求,可以说是向“积极防卫”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但我认为,要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积极防卫”制度,现行法律还有很多要加以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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