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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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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辩护词怎么写?

发布时间:2011.08.13  浏览次数:

正当防卫的辩护词怎么写?
    为被告辩护师:正当防卫的辩护词
  2010年10月10日18时30分许,刘******与其丈夫杨******酒后回到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厮打。其间,杨******用手机打电话给刘******的父母,称刘******快要死了,要求他们尽快过来。随后,二人继续厮打。杨******从厨房取来一把尖刀和两把菜刀,持菜刀将刘******左上臂砍伤,菜刀被刘******撕扯到地上后,杨******又持尖刀与刘淑芬进行厮打,刘******的腹部被刺伤。刘******将尖刀夺下,持刀将杨******的胸部、腹部、左臂刺伤。刘******犯罪后,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的父母随后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对杨******进行抢救。被害人杨******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3时死亡。法医鉴定:杨******系生前被单刃刺器刺切腹部致肝脏破裂失血死亡。
  为妻子刘辩护,是正当防卫还是过失?辩护词怎么写?
  东莞刑事辩护律师回答:
  属于正当防卫,刑法规定对于强奸、凶杀等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所以刘属于正当防卫。
  我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和张掖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经过细阅案卷和庭审调查,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东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对被告行为的性质定性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致伤杨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李某某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同时杨某某的寻衅滋事的行为却应受到社会的遣责。由于正当防卫的案件比较复杂,而且社会意义重大,因此,辩护人诚恳地希望法庭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正当防卫的条件和正当防卫的社会意义,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努力排除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法制不健全而形成的以后果论责任的客观归罪的传统观念的干扰,从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加强国家法制建设的高度,紧密结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协助法庭审查、认定本案的基本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求得案件的公正判决并收到积极的法制宣传效果。下面,我本着这一原则阐述具体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受到的侵害必须是非法的,即侵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2、行为人所保护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即防卫的权益必须具有合法性;3、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并且是正在进行的,即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真实性和现实性;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即防卫对象必须是特定的;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法定条件。在本案中,关于被告防卫权益的合法性和防卫对象的特定性,这两个条件不仅是十分明显的,也是无须争论的。因此辩护人不予赘述。法庭调查查明,涉及本案的关键和有争议的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另外三个条件。因此,朱 艳丽主要就这三个问题陈述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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