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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暴力讨债进行正当防卫无罪的辩护词(六)
对暴力讨债进行正当防卫无罪的辩护词(六)
[ 2010-5-28 21:55:00 | By: 老吕 ]
对暴力讨债进行正当防卫无罪的辩护词(六)
二、孙昱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12月4日晚上孙昱等人的伤害行为,涉嫌两种犯罪,一是涉嫌故意伤害罪、二是涉嫌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现在事实很清楚,在此不做复述。
千多元,钟艳被当晚的事吓出病来,出事的第二天精神失常,出现自杀想法,离家出走到上海三天。家人以为出现意外,还到派出所报了案。回青后,于12月9日到青医附院就诊,12月24日到精神病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应激反应,有多种精神失常症状。在单位从12月9日请假一直到12月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 ,孙昱等人对自诉人一家进行持械拦截辱骂殴打,并纠集多人驾驶汽车等犯罪工具对受害人行凶绑架,其行为致使受害人钟艳精神失常几欲自杀,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此外,孙昱一方的绑架行为还有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故意。只是没有形成进一步的拘押事实而已。
鉴于四方分局对吕新宁被伤害一案一直没有查获犯罪人,吕新宁家属近期向四方法院提出刑事自诉和民事赔偿诉讼。而,两级法院的法官均认为,此案应由公安继续侦查,如果以刑事自诉和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
在此,辩护人也提请审判长,应当向公安部门建议调查孙昱一方的犯罪行为。
三、孙昱系共同侵害行为团伙的首要分子
按照孙昱自己的说法,贷款是他出面组织的,结合宋俊、李宗强、吕新宁、吕振浩的证言,均可证明,孙昱在组织讨债、现场打斗中的指挥上均系首要分子,在这一次共同的非法侵权行为中处于首犯地位。
四、吕新宁行为非故意伤害动机而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自古来欠债的心理上都处于劣势,我们只听说过欠债的杨白劳让黄世仁逼得家破人亡,没听过黄世仁会成受害人,这岂不成历史新编了。一个正常的人,会主动地去伤害高利贷团伙的为首分子?如果吕新宁有故意伤害的动机,他完全可以在孙昱等人辱骂推搡他和钟艳的时候,主动进攻,何必自己钻进他们的汽车中。况且,吕新宁发现对方有刀,也看到宋俊腰中有枪,如果对方不是攻击了他,他可能先去捅孙昱?这样的做法无异于自寻死路,他的家人老人,小孩,老婆都在场,警察没到,攻击对方意味着他们全家都要受到对方的生命威胁,他敢吗?我想,任何人都不敢。有谁会相信,几个来势汹汹的无业青年在一个寒冷的冬夜,携刀带枪上门逼债,他们最终却会成为受害者,欠债人在生命安全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有谁可能会主动向他们行凶?这种不合乎逻辑的事情有谁不会产生怀疑!为什么,我们的公安检察机关不去想想,一个拖着染满鲜血身躯的人爬出车外,被木棍打晕,后来用刀捅伤对方可能是故意伤害吗?公民良知在哪?司法良知在哪!?
根据以上分析,吕新宁主观意图上是为了避免不法侵害的进一步发生,而采取了防卫行为,不是因打架斗殴引发的故意伤害。
五、吕新宁在先受到了对方的侵害
吕新宁与孙昱受伤情况的时间顺序可以认定为:1、吕在车内被捅造成轻伤。2、吕爬出车外被棍击造成轻微伤。3、吕捅伤孙昱造成重伤。
六、刀子来源系孙昱同伙携带
孙昱、李宗强都称没有看到刀子从何而来,只知道吕新宁使用了这把刀子。宋俊12月5日称:吕新宁在车后排座上拿出一把匕首。后又在2月6日改称:吕新宁从怀里抽出来的。吕新宁当时穿的深色外衣皮夹克,里面没有口袋,不可能装刀。宋俊称:“他一拿出来刀刃就在外面。”此话表明刀子是打开的,吕新宁并没有一个拿起刀子打开刀子的过程,因此,该折叠刀,不是吕新宁打开,而是他人打开并行凶后掉落在车座上。这与吕新宁所陈述的吻合:“我当时一疼,往身后抡了一拳,打在他手上,他就松手跑了,刀掉在后座上。”(案卷P64)因此,根据宋俊和吕新宁的陈述,应当认定,吕新宁是从车中后座上捡起的刀子,这把刀已经为打开状态。根据庭审的刀子展示过程,该折叠刀打开存在难度,如果属于吕新宁的刀,在车内吕新宁打开刀子必然有一个过程时间,而这个过程宋俊不可能看不到。那么,既然此刀已经打开,宋俊又没看到是吕新宁打开的,可以推定这把刀属于孙昱同伙即李宗强携带而来并打开行凶。
七、捅伤孙昱时,侵害是否结束?
吕新宁被绑架入车内拉走,非法侵害就已经开始,车内受到刀捅后,侵害已经开始升级。爬下车又被木棍击中,侵害正在进行。以上事实有青公刑伤鉴字(2009)114号、青公四刑伤鉴字[2009]0860号法医学检验鉴定报告两份、青公刑物鉴字(2008)33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染血的外裤和保暖裤可证。
根据孙昱、李宗强、宋俊、钟艳、吕振浩的证言和吕新宁的陈述,
可认定在汽车外面,双方正处在打斗状态下侵害正在进行。打斗状态在笔录记载中,包括扭打、纠缠、撕扯、打架等用语。在此,辩护人要指出,吕新宁一共有六份笔录(2008年12月5日、2009年2月19日、5月15日打印版、5月16日打印版、5月18日打印版、6月30日手写),另有一份5月15日的亲笔供述。
其中5月15日后的五份材料中均承认捅伤孙昱,具体陈述为:在车下,孙昱和那两名男青年一块朝我父亲打。……我从地上捡起刀刚要冲他去,他就和手受伤的那名男青年往坡下小区里跑了。孙昱与我父亲纠缠在一起,孙昱在挣扎时,我就走到孙昱面前想捅孙昱,然后孙昱就喊那两名男青年回来。手上受伤的男青年跑回来揪着我持刀的右胳膊,不让我去捅的孙昱,我一用力顺势将刀子捅进了孙昱的下腹部……
车下,孙昱等三人均处在打架或跑动状态下,孙昱在同伙中处于领导指挥地位,同伙均承认与吕新宁父亲正处在打斗状态下,同时,在吕新宁冲过去时,他们三人都在于吕振浩进行打斗,其中两人跑掉后,又被孙昱喊回,其中一人抓住吕新宁胳膊,吕新宁就势捅了孙昱。
在正当防卫中,侵害是否结束要看侵害方是否完全丧失行动能力,是否倒地。或者警察的介入后,加害方停止攻击。在加害方没有倒地,警察也未到场提供保护时,受害人只有靠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即使,加害方处于打斗中的劣势,这并不能代表已经结束侵害。正当防卫法理与战争原则是一致的。在战争中,很多首先寻衅的战争行为并不因为之后处于劣势就可以结束战争,比如二战,盟军反攻直接打到德国的首都柏林,而不仅仅限于将敌人赶出国境。比如我国的对越自卫反击战,由于越南的侵略行为在先,因此中国军队一直打到河内,但是这并不影响自卫战争的光荣性质。战争和攻击一旦开始,只有在加害方完全丧失行动能力后,或者宣布投降,行为人才应当终止防卫。本案中,孙昱在车下的打斗中,从人数尚处于优势,而且都是来回跑动,具有攻击性、危险性毫无疑问,任何劣势也都只是一种暂时性的状态而已,这种劣势是随时可以逆转为优势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捅伤孙昱的目的显然是为了解救吕振浩,也是为了彻底消除对方几人对吕新宁全家人的威胁,否则有可能会再次出现被其伤害的可能。为说明正当防卫的法律原理,辩护人将提供一些案例进行比较。
应该看到,吕新宁和吕振浩父子在与高利贷暴力讨债团伙的抵抗中,实施的正当防卫并不是在第一时间出击,并没有在危险来临时即行反击,而是在受伤后侵害继续中实施。根据正当防卫原理,侵害人数个青年于深夜两次来到吕家,将吕新宁用刀顶着架入车内,绑架行为已经发生时,吕新宁就可以反击。因为这个时候已经存在行凶和造成伤害的可能。在受伤之后,全家受到数名歹徒的威胁,任何人出自本能必然要进行最猛烈的反抗。如果不是这父子俩人依靠自力有效的打击了对方,保护了自己全家,吕新宁和他的父亲将受到严重的伤害是无疑的。如果吕新宁在当时放弃反抗,不去拿刀反击,很显然,宋俊和李宗强不会中止围攻吕振浩而撇下孙昱逃跑,否则他们将和孙昱一起进一步的殴打伤害吕振浩。而吕新宁向孙昱冲去时,宋俊又跑回来帮忙,那个紧急时刻如果不对孙昱采取果断坚决的打击,不把孙昱捅倒,这场打斗也不会结束。因此,正如吕新宁庭上所说,他是迫不得已,为了终止孙昱一方的侵害才刀捅孙昱。
从笔录中,也可以看到,吕新宁称当时具有冲动,这一冲动显然不是伤害故意,而完全符合正当防卫在危急状态下急于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危的人类本能心理。在那个时刻,不容许正当防卫人象在座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一样,对他的行为进行冷静的理性的分析,因为正当防卫是刻不容缓的。
八、孙昱倒下后,吕新宁是否继续有伤害行为?
孙昱倒下后,没有继续伤害行为。孙昱称:吕新宁仅用脚踢了他额头两下。
综上,吕新宁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非因故意伤害的动机目的而实施的刀捅,故不是故意伤害犯罪。
九、吕新宁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根据《刑法》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吕新宁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在当时的时间气候条件下,来人的强行绑架、捅伤吕新宁已经构成绑架、行凶,危险系数非常大,不实施致命的反击不足以遏制危险的发生。而吕新宁实施反击的武器是来自于孙昱同伙的凶器。再者,吕新宁受到轻伤和轻微伤两处,致孙昱重伤,完全是在合理限度之内,无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事实证据,因此防卫行为不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