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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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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网上咨询

  网友提问:

  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2009后9月29日晚11时许,湖南省南县南洲镇鲁兵、刘振邀约十余人携带6根钢管,分乘3台的士,将骑摩托车从南洲镇回家的被害人追赶至乌咀 北洋桥处暴雨般拳打脚踢。随后,刘振一伙再将被害人挟持至南洲镇石矶头持钢管进行殴打。之后,刘振一伙再将被害人挟持至石矶头堤下藕池河边,再次持钢管对跪地求饶的被害人进行残酷毒打,其中打得多的一人就打了六七下〈见公安案卷265页〉,被害人在无法忍受毒打的情况下,被迫跳入河中,暴徒们逃之夭夭,导致被害人被害人溺水身亡。

  赤裸上身沉水漂流八,九里远,且隔3天发现的尸体仍还伤痕累累,血迹斑斑,满口血水,两胳膊关节处明显凸起(有原始尸体摄像和近千名群众目睹为证)。

  湖南省南县公安局开始以故意杀人在网上通缉犯罪嫌疑人刘振,事后于2009年12月14日起诉意见书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向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县人民检察院一方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另一方面于2010年6月17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2010年8月31日上午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旁听席爆满。被害人的亲属和诉讼代理人力辩陈词,均认为鲁兵刘振一伙的行为情节严重,从邀约到一起携带凶器至被害人被迫跳河一直都是故意行为,绝非过失行为,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因此被害人亲属及代理人当庭表示对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严重不服。

  究竟应定为“过失杀人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在期待法院公正判决的同时,现恳请法律界的朋友、学者、专家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评论,给予帮助!以求公正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让这个上有八旬老母,下有7岁小孩、中有智残无能妻子的绝望家庭得到正义的安慰。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可以申诉,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定罪。

  相关法律常识:

  抢劫犯罪客体

  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暴力通常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实施,有时也可能针对在场的上述人的亲友,暴力的强度并不要求必须达到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的程度,只要达到被害人身体受到牵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即可,暴力是用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胁迫一般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有时也可能针对在场的上述人的亲友实施。胁迫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胁迫的内容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被害人不从,胁迫随即转为暴力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状态而秘密窃取其财物的,因行为人并未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手段行为,不属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罪。如果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则构成盗窃罪。不管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都必须是在非法占有财物时的当场使用,才能构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当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便顺利地获取了财物,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所谓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意图永远地非法排除公私财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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