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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一场“行贿罪”之诉的控辩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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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一场“行贿罪”之诉的控辩博弈 (2013-04-04 17:48:02)

作者:【本刊讯】 发布于:2013-02-18 16:07:43.0 浏览次数:474130

庭审:一场“行贿罪”之诉的控辩博弈

 

上午十时许,被告人谢和平、谢言龙涉嫌行贿罪一案,在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庭审一开始就充满“火药”味

辩护律师直陈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违法

 

庭审开始,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和平、谢言龙(记者注:其俩人系父子关系)涉嫌行贿犯罪。

二、审查起诉程序违法。本案经湾里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后,于2010年12月14日移送至公诉科审查起诉。公诉科于2011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反贪局于2011年2月28日补充完毕,移交至公诉科审查起诉。公诉科于2011年4月1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湾里区检察院反贪局二次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1年5月12日再次移送至公诉科审查起诉。

依据上述规定,侦查机关2011年5月12日再次将本案移送至公诉科审查起诉后,审查起诉的时间最多为一个半月,即公诉机关应当在2011年6月27日前作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公诉机关在法定审理期限届满384天后(2012年7月16日)向湾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显属程序违法。

 

庭审控辩双方充分陈述

被告人当庭直指遭暴力刑讯逼供,生不如死

 

法庭并没有打断谢和平的陈述。

为了证实被告人所说的相关事实,律师请求法庭当场播放侦查机关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得到了法庭的准许。

针对这些问题,公诉人声称是资料翻刻上导致了问题。被告人辩护律师当庭直指翻刻不可能导致审讯起止时间不同步的问题,并当即请求法庭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母带,法庭表示同意庭后调取母带会审。

 

行贿指控事实一一列举

律师调查取证细陈分析,辩称不构成行贿罪

 

起诉书指控称:2003年底至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谢和平采取送现金、轿车的手段,先后7次向时任江西省宜春市市长、市委书记宋晨光(已判决)行贿,行贿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0.98万元,为自己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

  

    (一)、在宜春市工业园南区道路建设上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在宜春市迎宾大道工程建设上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在樟树市锦绣共和房地产项目的建设上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在向樟树市四特酒厂推销酒基上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人谢和平的辩护律师称:

起诉书指控:2002年7月15日,谢和平通过宋晨光的帮助使谢华财以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宜春市工业园南区道路项目。之后,谢和平又通过宋晨光的帮助使谢华财结清了全部工程款。

(1)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谢和平通过宋晨光的帮助使谢华财以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宜春市工业园南区道路项目。

辩护人注意到:宋晨光的笔录中没有说,通过他的帮助使谢华财以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宜春市工业园南区道路项目,案卷中也没有任何证人证明,宋晨光为了谢华财以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中标宜春市工业园南区道路项目打了招呼。该项指控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2)业主方向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结清工程款是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未给予不正当利益。

宜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与宜春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宜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应当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即使谢和平通过宋晨光打了招呼,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正当权益。

 (3)谢和平通过帮助谢华财催讨工程款获取的报酬属正当利益。

2002年7月15日,宜春市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与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2年7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4月1日;合同价款包干价20799285.38元(大包干);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付清工程款,即每年年底支付占工程总价款三分之一的工程款;双方约定,发包人没按合同付款,承担相应利息。2005年7月20日,双方经过决算,确认工程款为25512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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