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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国企法人给甲方行贿200万获刑?



  •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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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6-5 9:49
  • 一、首先应认定为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二、行贿与受贿是一对相关的概念,但是,索贿和行贿则不属于相关的概念。在索贿中,被索贿一方,主观上没有贿赂他人的故意,因此,只要索贿性质能够认定的,被索贿一方不属于犯罪。例如:单位领导在面对提拔干部的时候,利用职权索贿,否则不予晋升,这种情况下,其下属不构成犯罪;
    三、就本案而言,没有阐明贿赂行为与项目承揽之间的必然性。是否还有其他单位共同参与承揽项目的竞争?是否甲方就是以200万元贿赂款做为项目签约的必须前提?200万元数额是甲方提出的还是乙方自己商议确定的?不支付这200万元是否还有其他的办法实现项目签约?这些问题都没有涉及,所以无法考察是索贿还是行贿受贿。
    犯罪构成要件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尺,包括四个条件,第一个就是主观方面,如果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则不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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