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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一案辩护词

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我作为其贪污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通过阅卷和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现根据被告人具有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其做从轻处罚的辩护。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

我们知道,犯罪动机虽然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作为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因素,对犯罪行为人的量刑轻重却起着一定的决定作用。通过法庭调查发现,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虚报开支的手段,在其三年任期内,确实贪污了两笔共计48240元的公款,但其贪污这两笔公款的动机不是谋求私欲,中饱私囊,事实上48240元在三年的时间内也不可能为自己干成什么有价值的事情。他贪污这两笔款纯粹是为了处理自己名下因单位的事务在对外交往中产生的一些非法开支而实施的,根据其法庭上的供述,这48240元也的确是开支在这些方面。从这个角度去分析,虽然被告人贪污公款用于非法开支是法律所禁止的,但其主观恶性毕竟与贪污公款用于个人豪华糜烂的生活有本质的不同,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作为一名领导,贪污数额不论多少,其行为肯定是错误的,在舆论上应受到谴责,在法律上应受到制裁。但贪污数额的多少与危害后果,是对被告人量刑的重要依据。对此,辩护人认为:

首先,从犯罪涉及的金额而言,在当今社会的贪污犯罪中,普遍的现象是犯罪行为人涉及的数额动辄是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个亿,而像本案被告人仅涉及到48240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少的,犯罪金额明显不大。

其次,48240元这个数目的损失,对打井队来说,决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这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而且该笔款项已全部追回,客观上某某单位的损失已全部挽回。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

再次,被告人贪污的是普通公款,不属于法律设定的特定款项。

三、被告人坦白交待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能否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是认定其是否真诚认罪悔罪的重要标准。而且行为人坦白交待罪行,客观上也为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司法资源。故此,我党从建党之初,我国从建国之初,就设定了坦白从宽的司法制度。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坦白交待,认罪态度是好的。具体表现在:

首先,被告人一经传唤,便彻底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从始至终,没有丝毫的掩盖,没有毁灭证据,更没有嫁祸于他人。

其次,从侦查到起诉,直到今天审判,被告人没有翻供现象,数次供述内容一致,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而且在传讯当天就向政府写下书面检查。

四、被告人积极退赃款挽回国家损失

2008年7月8日,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传讯问话后,即决定立案侦查,当日被告人便积极将赃款全部退出,挽回了国家损失。

五、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

被告人是1971年参加工作的,34年来一直奋战在基层,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正因为如此,他才博得了群众的拥护,2005年经民主推荐被任命为某某单位队长。此次犯罪是初犯,而且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对此请法庭量刑时能予以关注,从轻处罚。

六、对量刑的建议

综上所述,因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并通过此次司法机关的教育,他也不可能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且其有严重的糖尿病顽症,因此本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这样既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利于被告人尽快完成改造任务,重新为我市水利建设做出贡献。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辩护人:山西轩明律师事务所

                                                   闫小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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