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丁某明、李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明,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略),深圳市盈X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住香港荃湾(略),暂住深圳市罗湖区(略)。因本案,2008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波,广东瑞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化名李某锋,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略),深圳市盈X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住泰兴市泰兴镇(略),暂住深圳市罗湖区(略)。因本案,2008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林,广东惠X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09)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明、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明、李某及辩护人朱某波、陈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犯罪嫌疑人冼某生(在逃)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市盈X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X通公司),聘请犯罪嫌疑人杨某明(在逃)为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丁某明任公司执行总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人事行政等工作,被告人李某为市场部副总监,负责开发市场、招揽客户并带领一个业务团队对客户的咨询提供解释答复工作。2007年6月,盈X通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人才市场、互联网招聘业务员。应聘的业务员到公司后先进行如何炒卖黄金培训,其中很多被发展为公司客户。盈X通公司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外谎称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并与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水坝支行是合作单位,炒卖伦敦金,按国际实时走势买升跌,一手为1盎司,根据杠杆原理放大70-100倍,即买一手为100盎司,每个客户到其公司炒卖黄金,最少交5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交纳保证金后,盈X通公司与客户签订一份《客户协议书》并交给客户一个账号和密码,客户在盈X通公司的网页下载一个交易软件,通过账号和密码进行黄金交易买卖,客户可以自己操盘或者聘请公司员工操盘,每交易一手,盈X通公司收取360元人民币手续费。公司业务员约有60人,业务员每人每月底薪为1000元人民币,如果是自己介绍的客户,客户每交易一手就能从中提成100元,业务主管每交易一手提成30元,其余归盈X通公司收入,公司成立至今招揽客户100多人,投资总额达人民币1000多万元。经司法审计,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盈X通公司共发生买进16162手,金额为人民币135905万元,卖出16162手,金额为人民币135868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5.勘验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明、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丁某明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被告人李某否认控罪。

被告人丁某明的辩护人辩称:(1)公诉人对被告人丁某明认罪态度好予以认可表示感谢;(2)被告人本身是个香港人,根据香港的规定,成立投资公司,后来增加了黄金买卖的内容,按香港的法律规定他是可以从事黄金现货交易的,由于到了大陆很多的法律法规跟香港的具体实际情况不同,造成他认识上的差异,这一点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3)被告人丁某明在这起非法经营的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对自己的行为也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而且刑事拘留至今,关押时间已经一年,从刑法的惩罚性来说,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请合议庭对丁某明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全部是深圳市盈X通公司所为,没有一件是李某所为;2.法庭调查的事实也是盈X通公司所为;3.公诉人列举的诸多甚至全部证据,都证明其经营行为是盈X通公司所为;4.公诉人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5.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具有非法经营的事实和故意。综上所述,李某不够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控辩双方的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

1.被告人李某是否具有非法经营的故意。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