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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立怡诈骗案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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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诈骗罪 无罪辩护 辩护词 黄立怡 律师
日志原文:!eWFuZ3h1ZWxpbkBzb2h1LmNvbQ==/157936477.html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立怡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黄立怡的再审重审辩护人。非常感谢广东高院决定此案重审。被告人服刑已经十年,案件仍被发回重审,这种情况是不多见的。这体现了法官们有错必纠的决心。同时我也非常感谢广州中院,克服黄立怡远在新疆监狱的困难,采取今天这种特殊的形式(远程视频)开庭,这也是不多见的。两级法院对本案重审所做的工作,使我看到了此案的曙光。
自2004年开始,我已经数次到广东四会监狱会见了正在服刑的黄立怡,并且进行了调查取证和阅卷工作。通过这些工作,使我足以确认,本案无论在事实上还是法律适用上,都不能认定黄立怡构成“票据诈骗罪”。鉴于原审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裁定已经被再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并发回重审,而控方至今没有补充新的证据,致使本案仍然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因此,我请法庭依法宣告黄立怡无罪。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为盼。
一、本案有关事实。
《起诉书》和原审法院(包括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和广东高院的终审裁定以及广东高院的驳回申诉通知)均认定:黄立怡用麦永泽、严四益的空头支票,骗取了广东建盛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建盛公司)、广州明兴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明兴泰公司)、广州市伟达建材供销部(下称伟达供销部)三个单位的钢材共吨(价值2140090.2元)。如果事实果真如此,则黄立怡获无期徒刑的处罚也不冤枉。但事实却与此完全相反,黄立怡与“诈骗”没有任何关系,是无辜的受害者。
1、黄立怡所在的宏达公司与“被害人”等业务往来情况。
黄立怡所在的广州市天河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宏达公司),成立于1990年,法定代表人谭凤春,营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北棠下地段第二排28间,注册资本60万元(见宏达公司营业执照)。实际上,谭凤春仅仅是挂名的法人代表,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黄立怡的叔叔黄业宏(又名黄宏、黄洪)和黄业宏的妻子谭凤娟(谭凤春的姐姐),黄立怡跟着叔叔黄业宏和婶婶谭凤娟打工,名义上是业务员,实际上是跑腿的。
宏达公司当时是钢材经销中间商。由于宏达公司并没有独立的货场和仓库,故其销售的钢材是由购货方雇用个体运输司机直接从供货商在钢厂或车站码头的货场拉走,所以提货单要写上车牌号码,供货商按照与宏达公司或者购货方的约定,见车牌号发货。宏达公司从中每吨赚取10至20元的差价。宏达公司以支票或者现金向供货商结算。在用支票付款时,有的支票是本公司签发的,有的支票是接收购货方麦永泽、严四益的,为了方便,便将其直接背书转让给供货商。由于购销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所以货款结算并不是一单一结,而是一段时间结一次,结算的时候也没有分清哪张支票是结的哪笔货款。这也是当时小公司或者个体户进行钢材中间买卖的主要方式。
宏达公司与本案三个受害公司之间、以及与麦永泽、严四益之间,就是按照上面的方式做生意的。当时,三个受害公司是宏达公司的主要供货商,麦永泽、严四益是宏达公司的购货方之一。数年来,各方一般每月结一次帐,当月的业务量和结算额基本差不多,最多留一个尾数未结,但下个月就会补上。因业务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所以货款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直到本案案发也没有完全结清,甚至于至今也无法确认最终谁欠谁的钱。
黄立怡有时去三个公司拿提货单并将提货单转交给购货方麦永泽、严四益雇用的司机,由其直接去货场提货。至于货款结算事宜则是由各公司财务之间办理的,如公司人手安排不开,黄立怡有时也会帮忙送支票。
上述经营方式,各方多年已经形成默契,合作关系良好。如果不是麦永泽出事这个偶然的因素,可能会一直合作下去。
2、麦永泽的自杀导致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