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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温州市相关的征地部门和瓯海大道建设指挥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非依法履行公务,而是带有明显违法的公务行为,不仅在程序上违法而且在实体上也违法。现本辩护人就其行政行为中比较明显的违法行为作如下例举: 对于征地单位所说的截留补偿款是为了“带征三产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征用“三产”是征地单位的国家行为,其费用应该由国家承担,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政府的征地费用需要由被征地农民来承担的。何况“带征三产费用”具体是多少?以什么标准计算?这些从来就没有对外公开,这样的理由很难自圆其说,因此征地单位擅自截留补偿款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 首先,柑树作为一种经济作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砍伐柑树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如果对柑树进行移植,则会减少损失,因此,征地单位应该先行告知农户对柑树自行处理的时间,但征地单位从来就没有告知对柑树自行处理的时间,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基本上应遵循:告知执行、制作强制执行决定、通知、准备执行、实施执行等基本程序,但遗憾的是瓯海大道建设指挥部就连实施砍柑树的行为都是瞒着村民进行的。 其次,违反先支付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后执行的规定。在没有依法支付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或者其他补偿费未足额发放之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用人有权拒绝交地。 再次,瓯海大道建设指挥部没有法定的执行权。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授权瓯海大道建设指挥部具有行政执行的职权的,即使其以前的行为全部合法,瓯海大道建设指挥部也应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种种行为,怎么能说瓯海大道建设指挥部及其工作人员看柑树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呢? 四、从本案发生的原因看,本案宜考虑教育和疏导原则处理。从上面的所述可以看出,发生这样的征用者与被征地农民的矛盾,其关键原因在于征用单位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同时漠视对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征用单位自己都存在如此多的违法行为,又如何叫被征地农民心服口服的把自己赖于生存的土地交给你呢? 辩护人承认所有参与殴打的人都是违法的,他们应该采取合法的救济手段,但他们也是为了维护村民的共同利益维护他们生活源泉而自发形成的,没有人指挥,也没有人组织和策划,其出发点并不是针对什么人什么机关。而征地单位的违法比起村民的行为更为不可原谅,征地单位本应该是主动积极的去维护村民的利益的,这也是中央多次强调的,那么你去强制砍柑树,就临时打个电话通知到乡镇办事处要求协助执行就算是完了吗?难道行政公开原则和告知义务就是这样解释的?现在村民都说这样的行为是“偷砍”虽然属于过激的话,但却反映了他们真实的想法,因为他们的知情权确实受到了侵犯。对于征地相关机关,在有矛盾情况下更应该想的是如何去缓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更不应该在本案被告人被逮捕时进行示众宣布而进一步激化矛盾。俗话说的好:“宁犯天条,莫犯众怒”。辩护人在这里想说,犯天条不行,犯众怒更不行。因此,对于参加殴打的村民,我想应该更多的考虑使用教育和疏导的手段,而不应该对他们进行所谓的“严肃处理”或者“严厉打击”,从而缓解官民矛盾,这也符合中央关于创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林合敬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