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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交织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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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交织与处理 (2011-08-18 17:40:33)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思想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交织与处理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而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在通常情况下,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两者的诉讼主体地位、法律关系、调整的对象、举证责任都不相同,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两者之间不会出现交织现象。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导致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交织的情况,如果不很好地处理这些交织问题,就有可能使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出现矛盾,导致法律秩序的不稳定,本文拟就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交织情况及处理的原则和方法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交织产生的原因。

㈠、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给予必要的处罚的行为。而刑事处罚是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国家惩罚的强制手段。

法律责任从性质上分大体有三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因而,我国法律责任的规定中一般包括了这三方面的内容,即: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不同性质的处罚,是为了对不同的违法行为以及具体情节、性质给以必要的、适当的制裁,达到教育、防范和惩罚的目的。由于处罚的性质不同、方法不同,发挥的作用也完全相同。在我国法律责任制度中,行政处罚的刑事处罚的关系比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相同。在我国法律责任制度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关系比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更直接,它们在违法责任的构成上许多相似之处。在处理某一 违法行为时,是应给予刑事处罚还是应给予行政处罚,经常会出现一些较难判断的情况,解决这好这一问题的法律适用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1、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共同性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责任,两种处罚都是国家剥夺违法行为人某些权利的强制手段,都属于公法的范畴。第一,遵循相同的原则,如:“罪刑法定”、“错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公开、公正”原则等等。第二,代表国家实施处罚,实施主体都是国家权力的代表,任何非国家权力主体的组织和个都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第三,行政处罚和刑罚都是以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为前提的,对违法构成要件的要求也相似,只是程度不同。第四,处罚方式都有人身罚和财产罚,由于人身罚、财产罚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因而在实施刑事处罚前如果已经实施了行政处罚的,可以相应折抵。

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不同点

    ⑴、处罚适用前提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作出的处罚;而刑事处罚是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作出处罚。

   ⑵、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合法的规章;而刑事处罚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既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刑法若干补充规定。这是因为关于刑法的规定,是国家的专属立法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无权规定刑事处罚。

    ⑶、处罚实施机关不同,行政处罚在我国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权范畴,因此只能由法院实施。

   ⑷、处罚的种类不同。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行政处罚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但主体是人身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从种类上说虽包括了人身罚、财产罚、申诫罚和能力罚四大类,人身罚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且行政处罚所规定的人身罚较之刑事处罚也要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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