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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刑事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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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 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 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

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

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

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

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

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

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

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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