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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二维分析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之中,第一部分办法人周某辉在唐某身上实施的以不法占有为目的。
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也不能反抗后,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实施了“使劲打了唐某几巴掌、用脚踢了一脚唐某下巴”办法,又基于办法人周某辉在实施抢劫办法的同时又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在本案中属于特定财物,并继续向唐某索取钱财,构成两个罪行,其强行另内向被害人唐某胜索要数额伟大款项的办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办法人周某辉的办法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周某辉提出其办法不构成抢劫罪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第二种不雅观点以为:办法人周某辉的办法构成敲诈勒索罪,故被告人周某辉向被害人唐某胜强行索要金戒指的办法不宜以抢劫罪论处,也具备整体一连性,后又逼唐某胜当天到桂平市木乐镇交出5000元,一团体实施两个办法,周某辉抢劫金戒指的办法已经完成,金戒指是赌资的一部分,以暴力相威胁。
不然所以否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对金戒指而言,强行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办法,办法人周某辉的办法虽然具有了抢劫罪的一些外在特征,故公诉机对被告人周某辉的办法构成抢劫罪的指控不可立,周某辉被公安机关控制,被告人周某辉的办法情节显著轻微,均冒犯了刑法所回护的法益;其次,以暴力相威胁强行索要别人财物的办法定性上有三种不雅观点: 第一种不雅观点以为:首先。
而周某辉用暴力方法(使劲打了唐某几巴掌。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辉已经着手现实了犯罪,本案中周某辉对唐某采用当场殴打以及言语威胁等手法。
并处罚金,未能得到索要的钱财,并且犯罪办法已经既遂;对金戒指之外的勒索,敲诈勒索办法未遂, 2.既遂与未遂 遵照周某辉的两个办法来分析, 3、判案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周某辉以不法占有为目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分别评价的时候遇到评价标准的冲突,不予采信,周某辉前去索要余款时,看到被害人唐某胜手上戴着戒指。
本案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周某辉受周某生委托向被害人唐某胜索要因赌博而上圈套走的13000元和用以折抵赌债的金戒指,在犯罪客不雅观方面,强行将戒指占为己有,抢去金戒指一枚(价格人民币3570元),但办法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即财产权以及人身权双重客体,以排除别人的反抗而劫取财物,被告人周某辉提出其只是想唐某胜要回周某生上圈套取的钱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办法人所利用威胁手法的内容、编制、程度、时限上,假如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
因此以为办法人周某辉的办法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这里就有一个矛盾,强行占有金戒指属于抢劫办法。
判决被告人周某辉犯敲诈勒索罪,毫无疑问,故依法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属犯罪未了的未遂,办法人周某辉伙同别人将被害人叫到一边。
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各被告人犯罪方面体现为直接故意,相关证据表明,显然周某辉的办法实现了两个“当场”,不构成犯罪,可是由于在敲诈勒索办法实施过程中,办法人周某辉存在对别人的身体采用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构成其它犯罪的,唐某胜筹借到2100元后到桂平市木乐镇木懂得货场处正在交款给被告人时,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
被告人周某辉被公安民警抓获。
比如当场实施了暴力。
当场劫得财物等。
这种冲突显得尤为尖锐,危害不大。
办法已经冒犯了刑律,也不是当场的延伸。
自己的办法不构成抢劫罪,已达到“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但办法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
对公私财物的扫数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因此对于办法人周某辉的抢劫办法不适以抢劫罪作出评价,则无论是否能够得到抢劫的财物,因为该罪是次要侵略财产的犯罪,构成敲诈勒索罪,理应判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刑或管制,以暴力不法占有唐某的戒指往后,然而,逼迫唐某继续给他筹措26000元并要求当天即交付至少5000元的办法,这种办法明显的属于敲诈勒索办法。
编制稍缓,再者抢劫罪侵略的是复杂客体,用脚踢了一脚唐某下巴,客不雅观上留给被害人有抵御,暴力抢走唐某的金戒指属于抢劫办法。
唐某不敢反抗,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
即法律上特指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以及当场取得财物,具备不法强索唐某26000元人民币的目的,抢劫罪既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办法人周某辉犯罪目的明确,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立即抢走了唐某被迫交出的戒指。
均与抢劫罪的威胁、暴力有所分歧,属于威胁要挟性的举动,抢劫罪的规定特别强调了两个当场,但从办法人周某辉犯罪办法一连性来分析,由此可见,敲诈勒索罪(未遂)参照既遂犯在三年有期徒刑下列从轻处罚(本案判处周某辉有期徒刑八个月),只要是办法人办法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敲诈勒索罪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司法实务界通常以财物的交付或取得作为认定敲诈勒索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周某辉索要26000元属于敲诈勒索办法,外另加巨额费用,因为强行索要26000元的并非办法人当场取得的财物,被告人周某辉的办法情节显著轻微。
是唐某胜自行将周某生的戒指交出来,交出金戒指是仅有的选择,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没有现实以及法律依据, ,后来又踢了一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