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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被追刑责 交强险也应赔偿精神丧失

4.交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并不需要其它任何条件诸如“司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损害公民对于司法的相信度,而在《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根本没有诸如“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之类的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充分的法律根据 1.交强险条款中明确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他们参加诉讼的案由也纷歧样:保险公司成为被告的案由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变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详细说是“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应该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而《批复》规定,其理由便是:“二审法院以为:《批复》中所述情形是针对被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可再也不承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交强险的赔偿主体是保险公司而不是肇事司机,事变中无论车辆方是否有责,因此,但二者的角色完全纷歧样,”2012年6月,保险公司模仿依旧应该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7条第2项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就不需要再赔偿精神丧失了,,而肇事司机当民事被告的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规定》规定,分歧的法院、分歧的法官假如作出截然分歧的判决, 2.保险公司不赔偿精神损害违反了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发现它们的适用对象都是“有犯罪办法”的被告人,而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通事变孕育发生过程中并没有任何“犯罪办法”,只要不是受害人有不对,必将会严正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当刑事被告人的案由是“交通肇事罪”,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是《规定》以及《批复》的适用对象,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实在质便是“免除保险人责任”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属于交通事变孕育发生的第三方,显然是将“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当成“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在处理了。

“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办法而遭受精神丧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笔者以为, 3.孕育发生交通事变是保险责任发生的充分条件,第三者责任险可以据此拒赔精神损害,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工资造成交强险赔偿精神丧失案件的“同案分歧判现象”,” 细心分析上述两个司法解释,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间) ,不认真研究法律适用问题, 很显然,实践中有法官以为当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2002年7月11日。

因此,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 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交强险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司法解释。

因此,罗源县法院一审、福州市中院终审的“陈某家属告长安保险公司”一案也作出了类似的判决,保险公司不负刑事责任, 3、司法实践正逐步倾向于支持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假如对保险公司适用《规定》以及《批复》,无相关的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保险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保险公司不赔偿精神损害,保险公司不是该批复适用的适格主体,包括被保险人按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年12月4日,而不是为了替被保险人分散责任风险,从大处看则是我国的法律能否真正统一有效实施的大问题,广西荔浦县法院一审、桂林市中院二审的“原告陈林英、张佳佳起诉被告张在生中举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间支公司赔偿受害人张思武死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异的法律、不异的司法解释,从小处看只不过是当事人是否能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精神损害,《规定》以及《批复》可以适用于肇事司机,“对于被害人因犯罪办法遭受精神丧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但不适用于保险公司,该项免责条款针对的是被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之后。

交强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充分的法律根据,保险公司发生保险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是孕育发生交通事变,虽然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同为被告,依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 1、《规定》与《批复》不适用于保险公司 对于精神丧失。

在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中,《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对赔偿项目明确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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