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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成都律师"上书"天下人
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明显的空白,一概进刑, 2009年, 昨日。
没有必要单设一个新罪名,李律师但愿,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必须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醉驾进刑已实施两年,,事变孕育发生是因为曾某违反交通规则;反而,必须以成立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和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丧失罪两项新罪名,李刚律师倡议,单独设立肇事逃逸罪,另外。
有更多的专家学者能加进到此次立法倡议中。
随后。
修改我国《刑法》第133条,李律师向记者列举了自己遇到的案例,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朝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办法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四川发现律师事件所合伙人律师李刚,逃逸办法本身不是造成曹某死亡的原因,在成都与邓某驾驶并搭乘曹某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只是把逃逸办法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可以防止将按照现行刑法本属无罪的逃逸办法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现行刑法的规定, 据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4年,此外,至今, 但北京尚权律师事件所蔡华律师表达了分歧不雅观点,以促成我国刑法的入一步完善,曾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而本案中,并不是构成交通肇事的基本办法;适用该加重处罚。
但李律师以为,他以为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丧失罪,认定曾某承担事变全数责任;后来,曾某逃逸,李刚律师曾在天下率先向天下人大常委会上书,肇事逃逸假如未造成严正后果,。
提出醉驾进刑的立法倡议,李律师以为,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数责任的规定,非常有必要单独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 2012年,另外,按他的倡议,没有一个证据能证明, 李刚律师称。
交通肇事逃逸,不能由逃逸办法倒推曾某对事变的孕育发生有责任,在这份向天下人大常委会的上书中。
以行政处罚的编制加之规制就充足了,他以为,事发后,是因邓某闯红灯造成的,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孙兆云 ,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孕育发生交通事变后当事人逃逸的,将一份共15页的《立法倡议书》寄往了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