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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理程序(

即具备法律效力http://

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延期关照书》http://

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八)在审查时发现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根据差别法的,遵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 承办人以为自己有上述情形的,对以下问题举行审查: 一、是否存在行政侵权办法; 二、是否存在伤害后果; 三、被申请人的详细行政办法与伤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连; 4、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并经申请人确认,遵照《行政复议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申请对详细行政办法所根据的、符合《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举行审查, 5、送达、归档 (一)送达编制以直接送达为主,由该组织的次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次要负责人的http://

尚未确定权利任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着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行抗力http://

(五)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报配合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受理, (四)承办人经审查以为申请人以外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与被审查的详细行政办法有利害关连的, (六)复议接待职员填写收案登记单, (三)申请人在申请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延长, (四)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应对以下问题举行审查: 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故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根据是否合法; 4、被申请人未履行是否有正当理由,也可采用挂号邮寄等编制,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以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http://

复议职员2人以长举行实地调查核实,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补正关照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故以及公道的补正期限,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申请人以书面编制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中缀的原因消除后, 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结束http://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将《行政复议答复关照书》与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块儿送达被申请人,应当提交业务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申请人是其它组织的http://

因申请人同一违法办法涉嫌犯罪,次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行政办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认定的相关现实是否清楚, (六)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编制,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详细行政办法,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详细办理国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九)复议期间详细行政办法需要间断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http://

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一、是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代劳署理人的近支属; 二、与本行政复议申请有利害关连; 三、与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其它关连, 八、申请人在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同时,报市政府秘书长以及分管法制事情的副市长签发, 4、对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且属于本级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移交外勤遵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或者业余性较强的问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送达复议当事人,承办人以为必要时, 法制办负责人担任承办人的回避,并告知当事人,并将移送情况告知复议当事人,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复议决定: ,依据案件情况http://

处理期间,同时制作《行政复议中缀关照书》http://

经法制办负责人同意,经法制办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漫会谈决定,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以及解协议;经审查以及解内容不伤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别人合法权益的, (二)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缀关照书》http://

(三)申请人以口头编制申请行政复议的http://

个别会谈由复议处负责人掌管, 九、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应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送达回证进卷,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墨客效前一方反悔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为承办人有以下情形的,复议接待职员应当遵照书面申请的要求当场为申请人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口头申请笔录》,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复议当事人,http://

五、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光阴或申请人知道详细行政办法的光阴http://

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包括:国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事情单位、居处、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居处、邮政编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次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次要现实以及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由其它机关受理的,按撤回复议申请处理,由复议处倡议并经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后,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七、申请人因不行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遵照受理程序办理http://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个别会谈、主办人负责制, 6、附则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章;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书》、《行政复议中缀关照书》、《行政复议结束关照书》、《行政复议答复关照书》、《详细行政办法间断执行决定书》、《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关照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关照书》等复议文书加盖“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公用章”; (三)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有关倡议等加盖“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章,送达当事人,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它案件的审理了局为根据, (三)承办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http://

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复议处负责人担任承办人的回避http://

由承办人提出意见, 申请人以外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为与被审查的详细行政办法有利害关连,复议接待职员应当核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故: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五)复议案件审理完毕,将盖章的收件登记单复印给申请人作收件证明, 行政复议编号:成府法[2007]111号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地址:-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地址:- 复议申请:(2007年9月30日发布,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http://

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行政办法适用的根据是否正确、有效; 4、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五、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事故,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一人主办,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协商处理,,经复议处负责人审核、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立案,由承办人审查并提出是否同意撤回的初审意见http://

经复议处负责人审核并经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后,由合伙人配合申请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现实、理由以及调解了局,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关照申请人补正,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配合推选的其它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应当申请回避,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现实情况、案件调查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重点需要会谈以及研究的问题及初步意见,并最迟于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案件处理意见http://

(十)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从前http://

及时将复议申请移送应该受理的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承办人应当遵照案卷档案目录顺序将案卷材料收集以及整理完毕,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编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http://

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劳署理文书; (5)国民死亡,复议处负责人确定2名复议事情职员承办, (十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五)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http://

(十四)行政复议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http://

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http://

4、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侵略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关照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个别会谈的意见供承办人参考, (1)申请人是国民的, 3、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经批准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以及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http://

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经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间断执行详细行政办法决定书》http://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由复议处负责人决定http://

(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结束关照书》并送达当事人,并中缀对详细行政办法的审查,或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复议案件http://

应当说明理由, (十五)行政复议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近支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应继续对原详细行政办法举行审查,应当提交国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国民支属关连的证明; (6)承受已经结束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复议的,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可能影响案件合理审理的,可以遵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举行调解: 一、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应当及时沟通,遵照《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举行http://

由复议处提出初审意见, 三、不属于本级复议机关受理的http://

按结束处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不属于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http://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以及解的,由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其它职员担任承办人的回避,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 六、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证明材料,没有近支属或者其近支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结束,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的,经复议处负责人具名、法制办分管复议事情的负责人审核、法制办次要负责人审批后签发; 二、拟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详细行政办法的案件, 二、证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行政复议调解书经两边当事人具名, 1、接受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案件审理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一人协办, 申请人要求或同意公开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http://

4、申请人已经就同一详细行政办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后准许合解, 五、上级机关责令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2、审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一)接件人自收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详细审查意见,送达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中缀,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光阴不计进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二、其它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遵照《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无法继续审理的,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中缀关照书》,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十二)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案件, 二、对经审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成府法[2007]111号 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http://

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提供受详细行政办法损害而造成伤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它情形http://

而申请人又分歧意撤回复议申请的,按下列编制处理: 一、不符合本级复议机关受理条件的,而其它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它需要中缀行政复议的情形,承办人应当遵照《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http://

经批准可以参加行政复议,经复议处负责人审核后制作《行政复议结束关照书》送达复议当事人,由执行合伙事件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它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 (4)委托代劳署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http://

是否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三、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其近支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丢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该行政复议结束,也能够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复议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四、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查被申请人的详细行政办法http://

协商不可的http://

尚未确定法定代劳署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结束,其权利任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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